农业贸易百问|不寻求新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对我国农业意味着什么?
导读
2025年9月,我国宣布中国在世贸组织(WTO)当前和未来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T)。“特殊与差别待遇”到底是什么?我国农业从中得到了哪些好处?这一决定又将对我国农业产生哪些影响?
通俗理解,特殊与差别待遇就像是WTO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发放的一张“优惠卡”。它承认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水平、管理能力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因此在承担开放市场的义务时,可以享受一些“优待”。
目前,WTO框架下共有162条SDT条款,分布在17个协定中,按内容可分为六大类:增加发展中成员贸易机会、维护发展中成员利益、提供政策灵活性、给予过渡期、提供技术援助、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规定。从条款性质看,162个条款中,直接关乎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仅27条,其余为软性指导原则和程序条款。也就是说,WTO框架下现有的SDT条款虽看起来数量不少,但大多缺乏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另据WTO秘书处统计,1995—2021年一共有309起争端案例涉及发展中成员,但援引SDT条款的仅10起。
具体到农业领域,WTO《农业协定》包含13项SDT条款,包括增加发展中成员贸易机会、延长过渡期、增加发展中成员灵活性以及与最不发达国家相关的条款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实施过渡期更长
即发达国家承诺6年完成国内支持和市场准入等贸易自由化减让,发展中国家是10年。
即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需削减36%的关税,而发展中国家只需削减24%;在国内支持方面,发达国家需削减20%,发展中国家只需削减13%。
三是提供了国内支持和豁免灵活空间
即发展中国家享有更高的“微量允许”标准,“黄箱”补贴上限为农业产值的10%,高于发达国家的5%;此外,发展中国家用于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特定补贴措施,可归入“发展箱”而免于削减。
四是在出口竞争方面
发展中国家削减基期幅度更低,削减出口补贴的实施期限更长。此外,最不发达国家(LDCs)还享有在关税、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等方面的全面豁免。
对我国而言,由于入世谈判的复杂性,我国在农业领域实际享受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有限。到2010年过渡期结束,我国农产品平均关税最终只有15.2%,较1992年的46.6%累计降幅达67%,且我国承诺不使用“发展箱”,不使用任何出口补贴措施。
农业方面获得的主要实惠体现在“微量允许”方面。根据《农业协定》,发展中国家可以把不超过农产品产值10%的“黄箱补贴”作为“微量允许”免于削减,发达国家只有5%。入世谈判中,部分成员要求我国按5%的“微量允许”标准,经艰苦磋商,最终争取到8.5%的“微量允许”,为重要农产品留出了宝贵的合规支持空间。
不寻求新的SDT,并不意味着我国既有的SDT权利受到任何削减或削弱,也不意味着放弃发展中成员身份。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现有政策空间不受影响,农业支持保护的空间底线不变。不寻求“新”的SDT是指未来谈判中不再主张扩大或新增特殊与差别待遇,并不涉及已有权利。我国农业在入世时争取的8.5%微量允许空间、现有农产品关税水平、关税配额管理水平等均保持不变。国内农业支持政策空间和进口管理手段不会因此产生直接变化。
第二,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现有政策空间的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自2001年新一轮农业谈判启动以来,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领域持续寻求粮食安全公共储备永久解决方案(PSH)、特殊保障机制(SSM)等新的SDT条款。未来即便达成这些条款,我国也将不再享受相应的特殊优惠待遇。这也意味着,我国农业支持政策的空间上限更加清晰,需要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空间,实现政策支农惠农强农效果。
第三,谈判角色更加主动灵活,从“要优惠”转向“塑规则”。现行WTO农业规则形成于上世纪,主要由发达国家掌握规则制定话语权,《农业协定》存在诸多不平衡。新一轮农业谈判以来,我国站在发展中成员立场,团结发展中成员利用SDT议题来主张发展权益。不寻求新的SDT将进一步促使我国立足宏观、着眼长远,以更加主动、灵活的姿态参与WTO农业规则改革,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农业贸易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