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
 
今日关注

2026年9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出口合同如何合理约定质量条款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吕元乔

出口合同是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石。当前,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意识到签署一份规范、严谨的出口合同的重要性。然而,针对出口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很多出口企业由于经验不足或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往往草草约定,甚至省略对质量条款的协商和约定,这一做法在国际经济上行时期,或当货物较为“抢手”时,通常不会对企业的出口业务造成太大负面影响。但随着地缘冲突易发频发、国际经贸秩序进入“碎片化”时期,海外买方愈加频繁面临销售不畅、资金紧张的情况,货物“质量问题”也就成为了很多买方拖欠中国出口企业货款的高频借口。从实务出发,建议出口企业参考以下要点在出口合同中约定“质量条款”,筑牢出口质量争议的“防火墙”。

首先,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不留模糊空间。“货物质量符合出口标准”“产品质量合格”等表述看似保险,实则风险极高。海关法定检验合格只是准予出口的必要监管条件,不代表满足了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两套体系——前者管的是“能不能出口”,后者管的是“是不是买方要买的东西”。建议在出口合同中详细列明验收所依据的标准体系,明确是国际标准(如ISO)、区域标准(如CE认证)、行业标准(如IEC)还是双方约定的特殊标准,同时可约定具体的检验机构(如SGS、BV、TüV)、检验方法和检验时点,并厘清检测费用与责任:约定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由买方承担;若不合格,则由卖方承担。从而提前应对买方随意发起无理的检测要求。

其次,善用质量异议期,切断恶意拖欠后路。质量异议期是出口企业抵御买方恶意拖欠的有力武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质量不符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三十九条同样规定,买方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如收货后15天至30天),并要求买方在提出异议时附带明确书面证据甚至第三方检测报告、明确具体货物数量与质量问题,从而提前遏制恶意拒付行为。

再次,嵌入第三方检验与出运前确认,夯实证据链。对于初级农产品、医药中间体等易变质的特殊商品,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出运前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或要求买方在装运前派员现场验货并签署货物合格确认函。若能获得买方在出运前的书面质量认可,即使后续买方再提异议,出口企业也能据此有效抗辩。

此外,选择适当的国际贸易术语也很关键——FOB、CIF等术语下货物风险通常在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建议出口企业留存货物装船时的完好状态证据,在买方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时可以快速厘清责任。

最后,全程留存书面证据,践行“口头无效”原则。质量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建议出口企业在完全收汇前,妥善保存货物出库检测单、买方对样品的确认函、出运前验收合格证明、双方往来沟通邮件等书面文件。一旦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立即根据书面证据初步判断买方的主张是否成立,并及时定位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对应环节,从而无论是在自我维权还是在向信用保险公司索赔举证的过程中,都能占据举证“先机”。

完善的出口合同条款不仅是贸易安全的“防火墙”,更是在风险发生后快速定损核赔、分担损失的重要依据。国际贸易合同的制定受交易场景、适用法律、行业惯例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个案特殊性,出口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在咨询法律或合规等专业机构意见基础上再行决策。

(作者系中国信保北京分公司、保后理赔追偿处处长助理 来源:贸法通)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