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来源:中国贸易报
致债务人:铜川天赋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晓芳、洪高明、于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方与西安昇瑞捌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6年4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通知人已将涉及贵方铜川天赋置业有限公司的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上述受让人。现将相关事宜正式通知如下:
一.转让债权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案涉债权已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02民初575号予以最终确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转让债权的具体范围
本次转让的债权,即为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贵方应向通知人(原债权人)承担的全部给付义务,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判决确定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由判决所确认的、应由贵方承担的费用。
三.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自本通知送达贵方之日起,上述债权即转移至受让人西安昇瑞捌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方应向债权受让人西安昇瑞捌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
贵方在收到本通知后,直接向受让人西安昇瑞捌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上述全部债务,或与受让人就债务履行进行协商、达成新的安排。通知人(原债权人)与贵方之间就该生效判决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
四.其他事项
请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债权受让人西安昇瑞捌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系。
特此通知!
通知人(债权转让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协和聚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