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升级下出海企业的合规风险与应对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蔡雨均 钱振球
在数字贸易与国际产业合作中,算力、算法及软件跨境服务已成为出海企业的核心业务支柱,而美国出口管制规则的持续升级与监管边界的不断扩张,正给企业带来严峻且复杂的合规挑战。通过强化域外适用、加大执法力度,并聚焦“远程可得性”这一新型监管场景,监管不确定性显著提升,不仅直接影响企业跨境业务的正常推进,还可能引发许可受限、服务中断、合同履约受阻等一系列风险,成为制约出海企业稳健发展的关键因素。
美国出口管制的现状与趋势
在既有出口管制规则体系稳定运行的背景下,美国出口管制范围不断延伸,从以实体物项跨境流动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转向对技术的“远程可得性”管控。
美国对“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并非零散规则的简单叠加,其核心法案为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并由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通过《出口管理条例》(EAR)加以具体实施。《出口管制改革法》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对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让等行为实施管制的长期授权框架,使出口管制成为一项具有持续性和可扩展性的监管工具,而非仅在特定时期采取的临时性政策措施。基于这一制度安排,企业是否位于美国境内并非适用出口管制的决定性因素,只要相关物项、软件或技术落于《出口管理条例》管辖范围,相应合规义务即可能随之产生。
在上述法定框架之下,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两轮规则更新是美国对先进计算与半导体制造出口管制的重要制度安排,而非阶段性、临时性措施。围绕先进算力、半导体制造能力以及敏感终端用途或终端用户的审查要求,已是出海企业的现实合规挑战。
美国出口管制的新趋势体现在美国国会立法最新动向之中。国会信息系统显示,《远程访问安全法案》已于2026年1月12日以369票赞成、22票反对在众议院通过,并于次日送交参议院相关委员会审议。尽管该法案尚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但其在众议院的高票通过,已向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即美国正试图将出口管制的适用范围延伸至云计算和远程访问等新型技术场景。
从制度设计上看,该法案并未另行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而是在既有《出口管制改革法》框架内进行补充完善。法案对“远程访问”做出界定,指由外国人通过互联网、云服务或其他网络方式,从物项物理所在地之外对受控物项进行访问或使用。同时,法案在主观要件上覆盖故意、明知、轻率或疏忽,并以“商务部部长认定该物项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构成严重风险”为触发条件,具有较大解释空间。由此可见,该法案的立法目标是将“远程访问”纳入与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让相并列的监管对象,使其能够被许可审查、合规管理和执法体系所覆盖。这意味着,一旦物项被认定受美国出口管制管辖,其通过网络实现的远程交付在法律地位上将与实体运输完全等同。
从企业运行角度看,出口管制的影响正从交易环节的管控转向服务交付过程的管控。以往合规风险多集中于物项跨境流动、技术资料转移等相对静态的交易环节,而在云计算和远程访问场景下,合规审查更可能延伸至服务交付过程中的持续性行为,例如算力调用、模型训练和系统访问权限管理等。可见,相关风险不再仅表现为事后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而更早地体现在服务中断、许可受限或合同履行不确定性上。因此,《远程访问安全法案》本质上所反映的是出口管制从“是否发生跨境转移”向“是否具有实质性控制能力”的判断标准转变。这一转变,在短期内可能以合规要求前置、商业安排收紧等形式显现,但长期将显著增加出海企业在云计算与AI业务中面临的合规风险。
企业的风险规避与合规对策
在美国出口管制持续调整升级的背景下,企业出海合规不宜只在个别项目上补救,而应当结合业务特征,将合规要求嵌入日常运营与技术架构之中,分阶段推进风险规避与合规建设。
主动升级合规内控
短期内,企业应将远程访问、技术支持等场景纳入合规内控范围,重点在于落实合理注意义务,并在必要时能够做出解释、提供证明。首先,应对可能受《出口管理条例》影响的远程对象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受控对象清单”,将抽象的合规要求转化为可识别、可管理的对象,并与业务体系建立对应关系,为后续判断与控制提供基础。其次,建立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访问控制机制。企业应明确对第三方远程访问的触发条件、授权范围、审批层级与责任归属,防止临时性操作演变为潜在风险。同时,完善可追溯机制,形成能够反映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链。企业可通过系统记录访问主体、时间、登录方式、调用内容等,确保在风险出现时能够说明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部署合规要求架构
在中期阶段,企业应多层次部署合规架构,进而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可持续性。在基础设施层面,企业可预设迁移方案,降低因云厂商政策调整、合规审查加严或服务限制带来的不可履约风险,减少由此导致的违约、索赔与声誉损失;在产品供给层面,企业可对产品关键功能实施风险分级,对低风险功能保持开放,对高风险功能则提高合规门槛,要求合作方提供更完整的客户信息、更明确的用途说明等,实现产品供给与合规审查的匹配;在交易合同层面,企业可推动条款模板化,将合规要求固化为可执行的合同机制。具体而言,条款要素可包括客户信息提供义务、终端用途承诺、受控用途禁止、转售与再出口限制、审查触发条件下的暂停或终止机制、记录保存与配合核查等,提高争议可控性。
适应贸易摩擦常态
长期来看,美国出口管制与中美贸易摩擦已成为出海企业的重要挑战,应将其纳入战略规划与关键能力建设。一方面,企业应在关键技术与供应链层面避免单点依赖。同时,对于高度依赖特定资源的关键技术,企业应在对外承诺上保持适度弹性,避免将不可控政策风险作为履约义务;另一方面,企业可在重点市场推进本地化合规建设,通过本地团队、本地部署,提高对政策变化的响应速度与解释能力。此外,企业应将出口管制与知识产权安排协同考虑,对核心代码等关键资产前置设计权利边界,避免停服风险与知识产权风险叠加。
总体来看,美国出口管制的升级并非孤立政策事件,而是在既有制度基础上,顺应技术形态变化而进行的持续性调整。企业只有在内部治理和战略规划层面同步调整,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环境中实现稳健出海与持续发展。
[本文为2025年度法治甘肃省级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出海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研究》(2025FZKT128)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