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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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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构建我国海外投资的保护路径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杜娟 蒋中麒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截至2024年底,中国企业在相关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5.2万家,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922亿美元。而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局势变乱交织,国际政治纷争和军事冲突多点爆发,世界被越来越难以解决的冲突和暴力所主导,武装冲突不仅造成严重人道主义灾难,也深刻冲击跨国投资的稳定性与法治可预期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维护海洋权益,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在地缘政治竞争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完善海外投资保护体系,已成为提升中国海外安全保障与涉外法治能力的关键课题。

双重困境:国际投资法与国际人道法的规范交织

武装冲突下的海外投资保护,天然地处于国际投资法与国际人道法两大国际法分支的交叉地带。二者虽都为海外投资提供了保护,但其逻辑起点、保护机制与局限性各不相同,由此产生的规范重叠与冲突,成为企业寻求法律救济的制度性障碍。

国际投资协定(IIAs)是海外投资保护的核心工具,其中用以应对武装冲突的条款包括战争条款、充分保护与安全条款(FPS)、安全例外条款等。战争条款分为两种:简易型战争条款不创设独立的补偿义务,仅要求东道国对武装冲突进行补偿时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或第三国投资者;扩充型战争条款则规定,若东道国军队或当局在非因战斗行动或情势所需情况下征用或毁损投资者的财产,必须给予赔偿。我国仅有少数IIAs包含此类效力更强的条款,限制了我国企业在财产受损后直接索赔的权利。FPS条款要求东道国履行勤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投资者人身与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的混乱局面下,投资者需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导致该条款难以被有效激活。安全例外条款允许东道国为维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采取措施,极易被滥用为限制或没收投资者财产的借口。

国际人道法(IHL)的目标是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与民用物体。IHL的三项基本原则为海外投资及人员提供了基础保护。区分原则要求冲突各方区分战斗员与平民、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对于机场、港口、通信设施等具有军民两用性质的投资项目,如何界定其民用属性极具挑战。比例原则承认在攻击合法军事目标时可能对民用物体造成的附带性损害,但军事利益的“评估权”掌握在发动攻击的军方手中,其判断具有高度主观性。军事必要原则禁止“非因不得已的战争需要”毁坏或没收敌方财产,与扩充型战争条款高度关联。尽管国际人道法也提供了海外投资保护框架,但其本身不创设投资者赔偿机制。

当IIAs与IHL在武装冲突场景交织时,便产生了复杂的规范互动。一方面二者可以互补:IHL中关于武装冲突、战斗行动、军事必要等概念的界定,可以为解释IIAs的战争条款提供权威参考。另一方面二者也可能冲突:例如,某一根据比例原则被视为合法的附带性损害,在IIAs的FPS条款下仍可能被认定为东道国未尽到保护义务。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不仅加大了企业选择维权路径时的制度困境,也赋予仲裁庭极大的解释与裁量空间,导致结果的高度不可预测性。

固本强基:国家层面构建海外投资安全网

一是强化条约设计,完善冲突条件下的投资保护机制。当前中国的海外投资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其在高风险地区的经营往往依赖于东道国政治承诺与基础设施安全。然而,当战争爆发、政权更迭或社会秩序崩塌时,企业缺乏有效的国际法救济渠道。未来,应在IIAs谈判中更为主动地纳入冲突条件下的投资保护安排,明确战争损害补偿标准、紧急状态下非歧视性待遇、财产损失的赔偿程序等条款,以预先确立投资者的可预期权利基础。通过条约化路径,增强海外投资的法律可控性与抗风险能力,也有助于推动中国从“被动适应规则”走向“主动塑造规则”。

二是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体系,提升风险分散与救济能力。当前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仍存在承保能力有限、险种结构单一、保费偏高等问题。应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序放开海外投资保险市场,允许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参与,形成“中信保+商业保险+再保险”的多层次体系。除了传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险外,可借鉴国际经验,开发独立的恐怖主义险、政治暴力险、绑架勒索险等,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方案。在国内法上应明确保险机构的代位权,并在新签或修订IIAs时,将代位权条款作为谈判目标,确保保险机构能够有效向东道国追偿。

三是加强安全保障与规则博弈能力,完善海外风险防控体系。英美等国的大型私营安保公司(PSC)在全球高风险地区扮演重要角色。应尽快修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中国安保企业“走出去”规定明确的法律地位、资质标准与监管框架,鼓励其为中国企业提供风险评估、安全培训、现场安保、危机应对等专业服务,作为国家领事保护的重要补充。此外,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ISDS机制改革,在多边场合推动形成更有利于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的规则体系,并在IIAs谈判中,力争纳入覆盖面更广、保护标准更高的扩充型战争条款。

内外兼修:企业层面筑牢风险抵御的防线

国家层面的宏观保障体系最终需要通过企业自身的精细化管理和主动作为来落地。企业是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将风险管理内化为核心竞争力。

一是前置风险评估,将极端安全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不能仅满足于商业和财务上的可行性分析,必须将政治、安全、社会等非经济风险纳入独立的评估维度,尤其应对武装冲突、政权更迭、恐怖活动等“黑天鹅”事件进行情景化预判。深化国别风险尽职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对东道国的政治稳定程度、民族宗教矛盾、历史冲突根源、恐怖活动规律、大国博弈影响等进行深入研判。全面梳理和研究东道国国内法,以及与我国缔结的IIAs的具体条款,明确在极端情况下可援引的法律依据与潜在局限。投资项目落地后,必须同步建立持续的信息收集与风险预警机制,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当地商会、专业安全咨询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对安全局势的变化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

二是强化合规管理,以“软实力”构筑风险缓冲带。在投资运营阶段,企业应严格遵守东道国国内法,特别是在环保、劳工、反腐败等方面,防止在冲突时期因被指控违法而沦为政治牺牲品。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深化与当地社会的正向互动。通过雇佣本地员工、采购本地物资、支持本地发展等方式,将企业打造成利益共同体,减少在动荡局势中被敌视或攻击的风险。这种软实力在危急时刻往往比硬防护更具韧性。此外,必须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定期演练人员撤离、资产保全、数据备份、证据固定等应急预案,确保在混乱环境中仍能有序行动。

三是敢于维权,用法律手段守护投资底线。在武装冲突环境中,部分企业因过度依赖外交协调或害怕破坏双边关系而放弃维权,导致损失无法追回。而事实上,IIAs赋予投资者通过仲裁寻求救济的法定权利。企业应树立维权意识,在穷尽外交与协商途径后,果断启动仲裁程序,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向东道国展示维权决心,形成法律威慑。武装冲突现场混乱,证据极易灭失。企业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通过拍照、录像、获取官方文件、保留媒体报道、寻找第三方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形成完整损失链条。同时,应聘请熟悉国际投资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国际化专业法律团队,综合运用IIAs、IHL及东道国国内法,制定最优的诉讼或仲裁策略,实现最大化救济。

武装冲突是经济全球化时代海外投资面临的重大考验。面对动荡的国际环境,国家与企业需要协同发力、同向而行。在国家层面,通过完善IIAs、健全保险制度、强化安全保障,筑起宏观的制度性防线;在企业层面,通过深化风险评估、强化合规运营、积极主动维权,筑牢微观的自我保护防线。唯有如此,我国企业才能在风高浪急的全球市场中行稳致远。

(作者杜娟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合作导师。作者蒋中麒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科研助理、硕士生。本文系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球武装冲突地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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