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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区域自贸协定赋能供应链规则互联互通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薛紫臣

在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背景下,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呈现区域化、近岸化、数字化、绿色化为特征的新发展趋势。高标准区域自贸协定逐渐成为推动供应链规则互联互通的关键纽带。通过将制度协同嵌入供应链全生命周期,强化国家和地区间的规则融合、标准互认、风险共担,高标准区域自贸协定成为破解各类贸易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更高水平国际分工合作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复苏和繁荣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APEC对框架性供应链规则协同的基础设计

1989年11月成立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作为“亚太互联互通”早期倡导者,在推动供应链规则互联互通方面底蕴深厚、经验颇丰。2013年,APEC通过制定《APEC互联互通框架》《APEC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多年期计划》等系列文件,初步确立APEC推动亚太地区“亚太互联互通”的原则性纲领。

《APEC供应链互联互通框架行动计划》(SCFAP Ⅰ Ⅱ III)等系列文件,为亚太地区供应链规则协同发展提供基础性框架。第一,SCFAC I(2009—2015)旨在提高APEC地区供应链整体绩效,2015年前实现将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各降低10%。第二,SCFAP II(2017—2020)意在降低供应链成本,提高供应链可靠性与竞争力。第三,SCFAP III(2022—2026)通过解决五个瓶颈问题(数字化效率低下、基础设施发展匮乏、数据流和跨境支付合作有限、绿色供应链缺乏、小微企业支持薄弱),建立开放、安全弹性和可持续的供应链,实现创造可预测、有竞争力与数字化互联的亚太地区。2024年4月,APEC中国工商理事会举办香港论坛“可持续的全球供应链”,旨在通过构建稳定和富有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提升区域新质生产力,推动亚太经贸高质量增长。

APEC通过一系列框架性规则,不断迭代升级区域供应链的互联互通目标:从绩效提升,到可靠性与竞争力,再到开放安全可持续,实现促进亚太区域内供应链规则的管理协调与协同发展。此外,APEC还通过能力提升、信息共享、协定实施、公开咨询、机制协调等方式推进标准一致、规制融合,联合各成员国共同应对供应链的中断风险,强化APEC对框架性供应链规则协同的基础性赋能。

RCEP在新区域主义下推动供应链规则的协同深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其覆盖15国规模与系统性条款设计,成为当前全球供应链规则互联互通的重要推手。其中,RCEP第3.4条“原产地累积规则”作为衡量RCEP红利释放程度重要指标,是促进供应链规则协同的主要亮点。世界银行一项研究指出,RCEP统一原产地累积规则的突破,使关税减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提升1倍以上,提高亚太区域供应链协同效率。

在“新区域主义”推动下,2024年10月的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新增“供应链互联互通”章节,构建“产业互补+规则互认”的双轮驱动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打造更具韧性的亚太供应链网络3.0版。3.0版本涵盖一系列标准技术规则与合格评定程序,更强调供应链规则在各领域的相互联通与对接,有望实现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相较于2.0版存在的认证体系割裂问题(如电子电器产品需重复检测认证),3.0版突破传统框架,通过联合开发合格评定程序、承认检测结果等规则协同,将精准解决区域产业链协同的关键梗阻。2025年一季度,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1.71万亿元,同比增长7.1%,双方高度互补紧密依存的经贸关系,已成为亚太区域经贸供应链韧性与互联互通的具象表现。

以 RCEP和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为代表的区域自贸协定,正通过“开放的区域主义”模式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探讨合作接口,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区域内部产供链融合,还将对全球供应链稳定发展产生积极外溢效应,更为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制定提供“亚太方案”。

CPTPP对供应链高标准协同的进阶探索

高标准规制对接是推动区域产供链融合的进阶探索。2018年12月生效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对供应链影响体现在多个规则层面,在供应链制度协同方面呈现出“高标准一体化”新特征,尤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与投资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实现从原产地到竞争力的全链路规则设计。

CPTPP实际是在原高标准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基础上的扩展与深化,其文本规则的高标准超越现有亚太地区已签署的双边和多边自贸协定。一方面,CPTPP第22章“竞争力与商务便利化”明确提出“供应链”定义,指企业作为一个集成系统共同运作的跨境网络,用于设计、开发、生产、营销、分销、运输和向客户交付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第22.3条“供应链”规则,进一步要求“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委员会”被赋予“推动区域供应链最佳实践”的常设职能,形成软法与硬法混合治理,并通过执行协定、联席会议、最佳实践信息交流、公私结合等合作活动和能力建设,推动区域性供应链高标准协同的进阶探索。2021年9月,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这有利于促进国内现有供应链规则管理体系的开放对接,稳步推进国内国际的制度型双向联通。

在数据跨境条款方面,CPTPP与RCEP之间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移植关系,相比之下,CPTPP更侧重推动“数据跨境+技术本地化”供应链规制创新模式。CPTPP在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高标准规制,也促使企业在构建上下游供应链时,更加注重全链条合规性与持续性,推动区域供应链规则向更高水平看齐,为全球供应链规则迭代升级提供参考。

DEPA和DEPA赋能供应链规则的数字化协同

全球数字经贸规则正在经历关键转型期,呈现多样化的区域性数字创新框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EPA)与《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DEFA)代表区域性数字规则的两种新型机制:深度区域一体化和基于模块化的全球协作。尽管两者在数据主权、技术标准、规则约束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高效、包容、安全的区域数字经贸环境。

DEPA和DEFA在供应链规则实践方面展现出一定的联动性与互补性。一是双方数字标准互鉴。DEFA在数字身份互认、区域支付联网等领域的标准框架为DEPA 提供参考样例;而DEPA在电子发票标准、人工智能伦理等框架则被东盟进一步借鉴。二是区域规则协同联动。我国已同时参与两份协议并发挥一定的“桥梁”作用,即申请加入DEPA,并通过东盟—中国峰会支持DEFA,在一定程度上或客观推动二者数字标准的规则衔接,将两个协议的“身份重叠”转化为“规则接口”。例如在数据流动领域,我国在部分地区建设的“数据自贸港”,要探索既符合我国网络安全法又能衔接DEPA规则的机制,推动区域供应链规则的内外联动、数字协同。

DEPA与DEFA两份协议虽然机制相异,但共同指向区域供应链规则数字化转型的核心要义:通过数字规则加速构建数据驱动的供应链新形态,实现从数据流动到贸易操作各环节的数字接口规范、数字标准统一、数据格式兼容,数字规则互操作,实现供应链各环节间的数据互通、信息对称、高效协同。DEPA与DEFA的交汇,预示着全球数字经贸规则正从“谁的标准更优”转向“如何让标准间可对话”,其目标是让数字化驱动的供应链成为普惠、安全且可持续的全球公共品,确保数字化转型红利普惠共享。

殊途同归,形成多协定组合利用的最优解

高标准区域自贸协定通过各自独特的机制路径,正从不同层面、不同方向推动供应链规则的互联互通:从APEC的早期探索、RCEP的新区域主义实践,到CPTPP的高标准探索,再到DEPA的数字化转型,这些协定共同构成全球供应链规则迭代升级的动力源泉。各国无需在多个协定间做选择题,而是通过识别规则条款的重叠性与互补性,根据自身需求寻求一套供应链规则的“最小合规集”,以最低制度成本获取最大市场准入和规则红利。在当前全球经济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的背景下,持续推动区域贸易协定协同发展,深化供应链规则的互联互通,对于提升全球供应链韧性、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世界经济稳定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中国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院博士。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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