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对专利侵权解纷有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徐云鹏
根据WIPO发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我国排名提升至第11名。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数稳步提升,达到125.5分,比上年增长4.5%。同时,随着全球科技竞争加剧,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复杂化、高频化趋势。在此背景下,如何高效化解专利纠纷,既关系到个体创新权益的有效保护,更影响着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美国作为专利诉讼大国,其和解率高达62%至76%,涉及中国主体的和解率约为71%。这揭示了一个现实逻辑:在技术迭代加速、商业生态互联的当下,纯粹的对抗式诉讼已难以满足创新主体的多元需求。
我国历来重视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民事诉讼法》将调解确立为基本原则,《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专利侵权纠纷因其技术专业性强、利益关联度高的特性,对调解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在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中对调解的原则性要求基础上,明确了调解应遵循的准则,细化了调解程序和管辖规则,提高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剖析美国专利侵权诉讼高和解率的深层动因,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调解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功能重构与制度创新,以期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提供参考。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高和解率背后的“和解博弈论”
美国专利诉讼的高昂成本已形成独特的“诉讼经济学”现象。根据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AIPLA)2023年报告,一件涉及复杂技术的专利诉讼平均费用达580万美元,其中前10%的高争议案件平均费用超过2000万美元。这一成本结构包括程序成本、主体成本、机会成本。
在苹果与VirnetX的专利纠纷中,双方历经8年诉讼,苹果最终支付5.02亿美元和解,累计诉讼费用已超过4亿美元,相当于赔偿金额的80%。这种“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诉讼模式,迫使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收到诉状后选择和解或放弃维权。
此外,美国专利诉讼的冗长周期与技术生命周期形成尖锐矛盾。联邦地区法院数据显示,2023年专利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达38个月,而半导体、通信等领域的技术迭代周期已缩短至12个月至18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这意味着,当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时,涉案技术可能已被市场淘汰。例如,在谷歌与甲骨文的Java专利诉讼中,历经10年诉讼后,Java语言生态已发生根本性变化,胜诉方的赔偿请求与技术现状严重脱节。时间成本的另一种表现是“权利状态悬置”带来的商业风险。某无人机企业因专利侵权诉讼陷入长达4年的禁令争议,其间不敢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抢占60%。和解则可快速稳定法律关系,如2022年高通与苹果达成全球和解,仅用3个月就结束了持续5年的诉讼,双方迅速恢复芯片供应合作,避免了供应链断裂的连锁反应。
美国专利诉讼的结果不确定性源于多重制度因素,包括权利要求解释的主观性、陪审团的认知偏差、专利有效性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催生了独特的“和解博弈论”。原告方担忧胜诉后赔偿无法执行或专利被无效,被告方恐惧“小概率高风险”的巨额赔偿(如故意侵权可能面临3倍惩罚性赔偿),双方基于“风险厌恶”心理倾向于折中解决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主体博弈
现代专利制度已从单纯的“权利保护”演变为“创新资源配置”工具,权利人的诉讼策略呈现明显的商业化特征。比如,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者更关注全球许可费收益而非禁止侵权。如华为在5G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通过调解与全球30余家企业达成专利许可协议,年许可费收入超10亿美元。也有个别的初创企业,将专利诉讼作为融资手段,如某AI初创公司通过起诉行业巨头侵权,虽未胜诉,但凭借和解获得的500万美元赔偿及技术合作机会,成功吸引B轮融资。非实施主体(NPE)则依赖快速和解实现盈利。比如,NPE案件平均和解周期仅7个月,赔偿金额多为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有的企业由此形成“起诉—和解—再起诉”的商业模式。
被告方的和解考量不仅限于成本计算,更涉及商业生态的长远布局。对中小企业而言,以“技术换市场”实现转型。如某智能硬件厂商因侵犯开源软件著作权,通过调解支付许可费并加入权利人主导的技术联盟,获得持续技术支持。对跨国企业公司而言,则着力避免“诉讼外溢效应”。如某韩国半导体企业在美涉诉后,主动与原告达成全球和解,防止诉讼扩散至中国、欧洲市场。对于潜在合作者而言,则将和解作为技术合作的“敲门砖”。如某生物制药企业在侵权诉讼中与权利人达成联合研发协议,共享专利成果,实现从“对抗”到“共生”的转变。
法院在专利调解中承担着独特的“制度性中介”功能。比如,美国特拉华州法院通过“早期中立评估”(ENE)程序,将30%的案件在起诉后6个月内促成和解,节省司法资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积极参与调解可作为“主观恶意较轻”的考量因素,激励被告方配合调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调解员”协同机制,在调解前由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争议焦点分析报告》,为双方提供专业判断基础。
调解在我国的制度适配性
我国调解制度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以和为贵”价值观、“和气生财”生意经。西周时期的“调人”制度、宋代的“和对”程序,均体现了通过非对抗方式解决纠纷的智慧。当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更将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的解纷格局。在专利纠纷领域,这种文化基因转化为独特优势。比如,心理接受度高,2023年问卷调查显示,78%的当事人表示“更愿意通过调解解决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同发力,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机构等行政机关和专业部门年均参与调解专利纠纷超5万件,形成“司法—行政—行业”联动机制。根据《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5)》发布的数据,2024年1月至6月,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4.45%,同比上升4.84个百分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4年民事实体案件调解撤诉率超40%。
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机制创新提升调解效能。比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专利+标准”案件,建立“技术专家预评估—法官法律指引—行业协会协调”的三层调解模型,2023年此类案件调解率达7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集成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等技术,实现专利纠纷远程调解、协议即时生效,平均调解周期缩短至28天。最高人民法院促成英国某技术公司与苏州某科技公司侵害无线吸尘器专利纠纷和解,达成包括该案在内的全球20余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深圳中院对某芯片系列案的处理,使后续127件专利案件达成和解。
调解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解决,成为优化创新生态的重要手段。比如,在5G专利纠纷中,调解促使华为、中兴等企业与欧美运营商达成交叉许可协议,推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全球布局,产业集群治理。苏州工业园建立专利纠纷行业调解委员会,针对智能装备产业集群的共性技术争议,通过调解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减少重复性侵权。通过“一站式”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我国成功调解多起中外专利侵权纠纷,如某德国企业与浙江光伏企业的专利许可争议,通过调解避免了国际贸易壁垒。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的深层挑战与系统性解决建议
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调解领域存在专业、制度与文化的三重壁垒。如技术认知鸿沟方面,某智能传感器侵权案中,因调解员缺乏MEMS技术知识,误将“工艺参数差异”认定为“技术特征不同”,导致调解失败。据统计,全国具备理工科背景的专职知识产权调解员不足15%,大部分调解员是学法律出身,技术理解力先天不足。此外,相关法规虽强调调解的重要性,但对专利调解的规则还缺乏操作性,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率仅42%(2023年数据),部分当事人因担忧执行风险而拒绝调解。同时,部分权利人存在“调解=让步”的认知误区,2024年一项调查显示,63%的权利人认为“调解会降低赔偿预期”,而实际数据表明,调解赔偿额平均为判决额的85%,差距并不显著。
我们建议,构建“技术—法律—商业”三位一体调解体系。一是专业化能力建设。参照美国“专利大师”(Patent Master)制度,建立国家层面的专利调解专家库,吸纳专利审查员、工程师等参与,实行“一案一聘”机制,让技术专家深度参与调解,提升调解员的技术底气;加强调解技能复合培训,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等业内权威机构开设“技术+法律+调解”跨界课程,要求知识产权法官、调解员每年完成40学时培训,提高调解的综合专业技能。
二是制度规则创新。比如调解前置分类机制。对技术简单、标的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试行“强制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这项制度设计于2023年在杭州、深圳试点后,此类案件调解率从58%提升至81%。还可以建立赔偿担保制度。允许被告以专利许可收益、未来营收等预期利益作为调解协议履行担保,解决中小企业“无资产可担保”的难题。同时,可以建立跨境调解规则。如联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立专利纠纷跨境调解联盟,互认调解协议效力,2023年已成功调解中缅、中泰专利侵权案各3起。2025年5月刚刚成立的国际调解院,得到60多个国家(地区)和20多个国际组织的支持,为国际商事争端调解提供重要平台和制度支撑,可进一步细化规范相关制度机制,依托国际调解院开展知识产权争端调解工作。数字化赋能升级也很关键。如开发专利侵权“智能比对模块”,通过AI技术自动识别权利要求与被控技术的异同,为调解提供客观参考。将调解过程中的技术比对记录、协商记录上链存证,确保调解协议的可追溯性与不可篡改性,提升当事人信任度。此外,可以重构激励机制。如对调解成功的案件中的原告减免50%诉讼费用,被告获得“知识产权合规示范企业”培育资格。将调解参与度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企业,在政府项目招投标中享受加分待遇等。
总的来说,我国调解制度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同时,应依托文化传统与制度优势,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模式。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专利纠纷解决需从“单一权利保护”转向“创新生态治理”。调解作为兼具灵活性与权威性的手段,更经济、更便捷、更高效、更便于执行,应成为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基础制度,通过专业化队伍建设破除技术壁垒,数字化改革提升解纷效能,制度创新完善激励约束,最终构建起“技术可评估、利益可平衡、协议可执行”的专利调解新范式,使调解成为专利纠纷解决的“优选方案”而非“备选路径”,从而释放出更大的制度创新效能。
(作者单位:北京聚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