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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走出去”的版权保护与管理建议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姚克枫

随着中国技术、产品和服务走向全球,中国标准的国际化已成为提升国际话语权、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战略。然而,标准“走出去”不仅需要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更需要依托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与科学的制度设计。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分析中国标准国际化进程中需重点关注的版权保护与统一管理问题,从版权保护、管理机制、国际互惠等角度提出以下分析与建议。

标准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与争议焦点

当前,推荐性标准的版权保护已形成司法共识。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判例,推荐性标准因具有独创性智力成果属性,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推荐性标准制定过程中需经专家调研、实验验证、技术汇编等创造性劳动,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未经授权传播、销售推荐性标准的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而强制性标准的版权存在一定争议。法律将强制性标准视为“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部分司法实践认为,强制性标准因具有行政规范性,应视为公共产品而放弃版权保护。但此观点存在法律误区。

法理依据方面,根据《著作权法》,标准的制定需投入智力劳动,其文本编排、技术条款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受保护的“作品”。无论是推荐性标准(GB/T)还是强制性标准(GB),其版权属性不应因效力层级差异而改变,《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亦明确“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版权保护”。

国际对标方面,美国、欧盟均对标准实施严格版权保护。例如,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明确禁止未经授权复制标准文本,ISO标准虽可免费查阅,但商业使用需付费授权;欧盟《标准化条例》明确标准文本版权归属欧洲标准化组织(CEN)。若中国放弃对强制性标准的版权主张,将在国际谈判中丧失对等保护的法理基础。

实践需求方面,标准国际化要求通过版权许可实现跨国传播与商业转化。若国内不保护强制性标准的版权,将削弱国际社会对中国标准法律地位的认可,进而阻碍其被海外市场采纳。

标准国际化的制度存在短板与管理困境。一方面,司法与行政规则的协调缺位,存在部门规章效力争议。如重庆维普案一审判决直接否定《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民事效力,违背“司法不得干预立法”原则,暴露司法系统对标准化法律体系的认知偏差。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失衡,如法院不合理加重出版社举证义务(如要求提供起草人授权文件),忽视标准作为“单位作品”的版权属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增加维权难度。

当前,标准国际化还缺乏统筹机制,如主体分散,行业协会、企业、出版机构各自为战,易导致标准版本混乱;又如合规风险,未建立标准出口前法律审查机制,可能违反目标国法律或国际协议(如WTO/TBT协定)。

同时,还有国际形象与话语权受损风险。例如重庆维普案若生效,其判决书依规公开后,国际标准组织(ISO/IEC)可能质疑中国保护标准版权的诚意,进而影响中国标准纳入国际体系的进程。

标准公开与版权保护的平衡

公开渠道的权威性与版权保护并行不悖。《标准化法》要求强制性标准免费公开,推荐性标准逐步开放,但公开不等于放弃版权。免费公开旨在扩大标准应用范围,但须通过官方渠道(如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确保文本的准确性与权威性。若公开但缺乏版权保护,可能导致标准文本被篡改、误用,损害技术权威性。例如,国家标准委(SAC)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查阅,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此举既保障公众获取权,又通过官方渠道维护文本准确性,防止篡改风险。

此外,要加强技术手段规范传播。加强官方认证与标识,国际通行做法中,标准公开通常伴随“禁止商业性复制”的限制。例如,ISO标准允许用户免费查阅,但商业使用需付费授权。中国可借鉴此模式保留版权,对公开的标准文本嵌入水印或唯一标识符,便于溯源和防伪,平衡公开与保护需求。在打击盗版行为方面,借鉴“剑网行动”经验,加大对非法传播、篡改标准的执法力度,维护标准权威性。

标准“走出去”的统一管理机制

为了实现标准“走出去”的统一管理,相关部门要建立标准化管理机构主导的全球推广体系。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统一授权与出版。明确国家标准委或授权机构(如中国标准出版社)为对外合作主体,整合行业协会、企业、出版机构资源,建立“标准国际化联合工作组”,统一制定推广策略,避免多头授权导致的版权纠纷。

二是进行合规审查。建立标准出口前审查机制,评估目标国法律环境、版权保护水平及国际协议约束(如WTO/TBT协定),规避合规风险。

三是签订国际合作中的版权协议。在技术输出时,通过合同约定标准使用范围、翻译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确保中方权益。

同时,强化国际标准互认与版权互惠。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方面,作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中国依法履行对外国标准版权的保护义务的同时,要求他国对等保护中国标准版权,通过交叉许可协议降低中国标准在海外应用的成本,与海外司法机关建立侵权线索通报与联合执法机制,促进技术交流与产业合作。

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相关部门与国际标准组织(ISO/IEC)建立外交协商渠道,在ISO、IEC等组织中倡导标准版权保护规则,推动双边或多边版权互认,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体系融合,积极将中国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体系,提升国际话语权。

立法与政策建议

首先,建议相关部门修订《著作权法》《标准化法》或出台司法解释,遴选典型判例,明确强制性标准的版权属性及保护规则,纠正“司法否定行政规则”的倾向,与国际惯例接轨。

其次,建议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如制定《标准版权保护条例》,细化标准制定、发布、传播各环节的版权规则;强化行政执法衔接,加强市场监管、版权、标准化部门的协同,建立侵权线索移送机制。

最后,提升行业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企业合规培训,引导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标准,避免因侵权影响国际声誉;加强国际宣传,通过案例发布(如山东高院判决)彰显中国保护标准版权的决心,增强国际信任。

(作者系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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