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如何判定局部外观设计的相似性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李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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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授权外观设计的视图(其中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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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 |
在日本,外观设计被称为“意匠”。日本的《意匠法》规定,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日本外观设计申请的授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工业上的可利用性,即该外观设计可以在工业上被利用和量产;新颖性,即该外观设计在其申请前不为公众所知;创造性,即该外观设计并不是通过容易的创作即可得到的。
由此可见,日本对于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较为严格。那么,在获得外观设计的授权之后,就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而言,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如何?这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日本法院对授权外观设计与相应的对比设计之间的相似性对比的案例来获知一二。下面介绍饮料容器侵权案:
所涉及的产品均为“饮料容器”。两者所涉及到的局部均位于饮料容器底部的中心。当饮料容器的直径设定为100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宽度约为60,高度约为51,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宽度约为57,高度约为48。两者局部的用途和功能均为:用作为在饮料容器底部中心处的隆起部分。
两者局部的形状对比如下:共同点是整体上呈山形隆起,围绕容器的纵向轴线形成回转体;在俯视图中,山体表面上具有呈放射状的脊;宽度和高度之比约为6:5。差异点是关于山体表面,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呈朝向山顶的曲率变大的凸形曲线,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则呈朝向山顶的曲率变大的凸形曲线并且在底部形成小的凹形曲线;关于回转体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从容器底部水平面的位置急剧隆起,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则是从底部缓和地升起;关于回转体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回转体在前视图中具有尖顶,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回转体在前视图中具有圆顶;关于回转体的三维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形状像松果,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形状像郁金香帽;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包括12条脊,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包括7条脊;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脊一直延伸到回转体的底部,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脊没有到达回转体的底部;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脊的截面形状是顶角为钝角的等腰三角形,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的脊的截面形状是半圆形;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的形状,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脊的高度和宽度向山顶逐渐减小,而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中,脊的高度和宽度向山顶保持不变 (只是在山顶处,七条脊合并);关于沿山体表面的脊的形状,在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中,12条脊之间没有空隙,而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中,7条脊在俯视图中以约51度的角度均匀间隔开,显露出山体表面;关于局部的水平截面形状,在涉案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局部的从山顶到山脚的位置处都呈现为规则的星形十二边形,而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局部中,在靠近回转体山顶的部分处呈现为小的规则圆,在其下方的部分处呈现在规则圆的圆周上以相等的间隔排列的七个半圆,而在回转体底部的部分处则呈现为大的规则圆。
所涉及的产品两者局部所涉及的产品相同。两者局部的位置、大小和范围以及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
在日本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相似性比对的实践中,判定两个局部外观设计相似的条件较为严格,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两个局部所涉及的整体产品相同或相似;两个局部本身的用途、功能相同或相似;两个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尺寸和范围相同,或者说虽然不同,但在相关技术领域中是常见的设置;两个局部本身的形状相同或相似。
其中,针对两个局部本身的形状的分析较为重要,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例如,可以通过分析两个局部的基本构造(整体形状、重要组成要素等)和具体构造(整体形状的细节部分、重要组成要素的细节部分等)来得出结论。
在整个分析的过程中,需要评价每个共同点或差异点是否是现有的、以及其对消费者带来的视觉影响的大小,由此判断该共同点或差异点对相似性判定所带来的影响的大小。最后,通过比较和分析共同点和差异点对相似性判断所带来的影响的大小,得出两个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结论。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