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和设计人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丁利佳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审查员对专利新申请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作实质性审查。在准备专利申请的工作中,填写专利新申请请求书时,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确定,需要注意尊重事实、谨慎填写,从而保障真实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和奖励、报酬权。在专利申请的实务中,确定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通常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所述发明创造的实际参与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判断当事人是否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应当基于技术本身,仅仅负责项目组织、人员调配、资金划拨、实验操作、设备购买、资料收集、文献检索等,不能认为对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集体或课题组。例如,不得写为“某某课题组”或者“某某公司”。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中国国籍的,需要填写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身份证号码。
外国人可以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外国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需要翻译成中文,翻译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填写。欧美国家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翻译成中文时,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译名写为名在前、姓在后,名和姓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迈克尔·琼斯,名的部分可以缩写为首字母,译为M·琼斯。
专利法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年龄没有作出强制性限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可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中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具体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专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一般情况下,进入声明中的发明人按照PCT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记载的发明人进行填写。
如果国际阶段曾经由国际局传送过“记录变更通知书”,通报过发明人或者发明人姓名变更的,视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报,在进入声明中直接填写变更后的发明人信息。
在PCT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中,如果发明人姓名后面有去世的字样,该发明人仍作为发明人填写在进入声明中。
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没有记载发明人信息的,填写进入声明时应当补充写明发明人。请求在中国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需要先填写发明人姓名并在相应的发明人后标注“(不公布姓名)”。
和国际阶段不同,中国国家阶段不需要记录发明人的地址;因此,即使发明人地址在国际阶段发生了变更,也无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请求记录相应变更。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分案申请的设计人,实务中的处理方法与上述对发明人的相关描述相同。
发明人或设计人需要变更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通过著录项目变更的方式来完成手续办理。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节中,规定了四种变更发明人的情形。其中第(2)种情形,因漏填或错填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变更请求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漏填或错填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审查比较严格,原因是为了遏制一些因职称评定需要、员工离职等原因而提出的“为了变更而变更”的请求,从而维护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权威。对于当事人以错填、漏填为理由提出发明人、设计人变更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审慎审查义务进行合理质疑。
填写专利申请请求书时,无论是申请人填写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还是申请人将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提供给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填写,都应该尊重事实、谨慎填写,从而保护真实发明人、设计人的权益。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