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专利申请异议、复审及撤销程序介绍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艾春慧
新加坡2022年11月1日生效版本的专利法案及2022年5月26日生效版本的专利细则,规定了可以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出的针对专利申请和已授权专利的可能影响专利申请授权或已授权专利稳定性的三种程序,分别为对专利申请的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对已授权专利的授权后复审程序和对已授权专利的撤销程序。其中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和授权后复审程序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撤销程序为此前已有程序。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32条、专利细则第45A条对第三方授权前异议程序作出了规定。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布的情况下,第三方可以就发明是否可申请专利向注册官书面提出第三方意见,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提交相应的支持材料。
是否可申请专利包括例如: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注册官是指专利注册人员,包括根据专利法案规定担任职务的任何专利副注册官。注册官须在向专利申请人发送审查报告或补充审查报告之前收到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意见提出后,注册官需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并向审查员发送第三方意见的副本。审查员进行审查时有义务考虑第三方意见,审查中予以考虑的第三方意见书将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及,专利申请人可以对此进行答复。如果第三方希望对其身份保密的,第三方意见可由代理人提交。
提出第三方意见,可以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信息,如第三方掌握的现有技术信息,利于在专利授权前协助专利局进行专利检索和审查程序,如果有有利的证据使专利申请不能授权,可以以较小的代价消除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38A条、专利细则第52A条对授权后复审程序作出了规定。任何人可在专利授予后的任何时间,基于以下任何的复审理由,向注册官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复审的请求:该发明不是可申请专利的;专利文本没有清楚和完整地公开本发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实施发明;专利文本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或一项申请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规定的在先申请披露的内容;授权后修改专利文本导致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或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授权前修改专利文本导致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申请时披露的内容;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文本作出本不应被允许的更正;该专利是由同一方或该方的权利继承人提交的具有相同优先权日期的同一发明的两项或多项专利中的一项。
对于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所提出的每项请求必须以规定的方式提出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提交复审请求时,需提交声明,指出复审请求的每个理由,随附复审请求所提出理由的意见陈述和请求人认为的与复审有关的文件。
注册官可拒绝任何不符合该要求的复审请求。注册官如果认为复审请求是不严肃的、无理取闹的或滥用程序的,则不得批准该请求。
新加坡专利法案第80至84条和专利细则第80至85条对撤销程序作出了规定。法院或注册官可根据任何人的申请,以(但仅限于)以下任何理由,通过命令撤销发明专利:发明不是可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了无权(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获得该专利的人;专利文本没有清楚和完整地公开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实施的发明;专利文本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提交时披露的内容或超出了规定的在先申请披露的内容;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文本进行了不允许的修改或修订;获取专利过程中存在欺诈、任何失实陈述或对任何规定的重要信息的任何未披露或不准确披露的情形。专利是由同一方或该方的权利继承人提交的具有相同优先权日期的同一发明的两项或多项专利中的一项。
向注册官提出的撤销专利的申请应采用规定表格提出,并应附上一份声明,充分列出撤销理由,包括申请人所依赖的事实和他的诉求。撤销申请人应在提交撤销申请和意见陈述时,将撤销申请和意见陈述副本送达专利权人。
自收到撤销申请和声明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权人如果希望对撤销申请提出反对意见,应提交一份反对意见陈述,充分列出对撤销申请提出质疑的理由,并可同时提交对专利文本的修改,并应同时向撤销申请人发送修改文本(如有)及其反对意见陈述的副本。
在以前述撤销理由提出撤销专利的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则须批准撤销该专利的申请。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