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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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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独创性成为受保护的关键

来源:中国贸易报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篇幅短小且内容丰富的短视频,逐渐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不少企业采用短视频方式作为其宣传的重要手段,但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容忽视。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就是短视频的独创性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该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日前举办的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论坛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宋瑶表示,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法官惯常的审理思路是:原告的权利基础及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抗辩事由——民事责任。短视频权利归属直接影响法院对相关纠纷性质的判断,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短视频时长、创作难度等因素,提升短视频的独创性。

有人认为,短视频与电影相比,制作过程简化、录影时间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视频的长短与创造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宋瑶表示,实践中较多短视频直接截取电影、电视剧中的片断,对长视频进行简单切条、搬运或简单剪辑形成的短视频,对原视频未进行任何改编,并未贡献任何新的表达,难以构成新的作品。在“纸飞猪”案中,短视频显示,一名青年男子在居家过程中,通过动手折纸制作童年玩耍的“纸飞猪”,场景从工作台面切换到阳台、楼道,又随着“纸飞猪”的飞行路线切换至窗外,画面经过剪切整合后,以正常播放速度与倍速播放结合的方式呈现,并配以解说及欢快的音乐。尽管涉案视频仅有1分钟左右,有可能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该视频完整地表达了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此外,创作难度也一直被视为和短视频独创性息息相关的要素之一。宋瑶举例说,在 “无臂女生杨莉”案中,杨莉四岁半高压电失去双手,虽然生活有很多不方便,但是仍想努力用脚工作,并通过某平台账号发布其用双脚独立生活的短视频。法院认为,短视频的可版权性标准,应结合其本身特点、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行业情况等背景综合予以考察。基于鼓励短视频创作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繁荣的价值取向,对于短视频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和选取,即可认定其具备独创性。尽管杨莉发布的视频具有带货性质,但由于并非固定拍摄角度、缺乏运镜剪辑的简单播报,而是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和编排,最终被认定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法院在多个涉短视频判决中均表明了立场,独创性判断和创作难度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能体现出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宋瑶说。

宋瑶表示,除了时间长短、创作难度,独创性判断和前期投入、受众评价、市场收益等均没有必然关联。例如,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中,古画修复师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使古画恢复了原貌,保存了古画的文化和历史价值。但完全依照史料不作任何改变的修复,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若修复师能在修复过程中加以创新,改变了古画的原貌,才有可能受保护。对于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可类比精准临摹的定性,临摹越精准,越不可能具有独创性。(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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