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发布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指引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下称《指引》),就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示了申请注册与使用相关标志的法律后果。
根据《指引》,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要遵守商标法关于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标志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专门发布详细指引,针对现行法律中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解释,有助于市场主体进一步知晓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范围,正确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介绍,特别是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带有民族歧视性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指引》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说明,能够方便市场主体更清晰地了解哪些文字、图形等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和使用。
除了对禁止使用条款本身作出说明,《指引》还就相关标志为什么不能注册和使用予以阐释,并给出示例,多角度加深市场主体对相关条款的理解。
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指引》说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他人将含有此类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进行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并且未经该组织的授权,则易使公众误认为该使用或者注册申请人是这些标志的所有人,或者误认为其已得到有关官方机构的授权,使这种标志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