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需量体裁衣
来源:中国贸易报
商业秘密案件是知识产权领域最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据统计,2013-2021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680余件。在日前举办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与维权难点分享活动上,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琪霖表示,对于企业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体系建设很重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量体裁衣。
在经过多年实践后,当前我国法院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大致遵循下列三步:一是明确原告的商业秘密,即需要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数量,以及商业秘密的载体,并提交图纸、光盘、文件等证据。 二是判断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是查明被告实施了何种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此过程中,存在两大难题。陈琪霖表示,最关键之一就是秘密性证明难题。对于原告而言,要证明待保护对象构成商业秘密,需要证明信息具备秘密性。目前,大部分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也只要求原告对“秘密点”与“公有技术”之间的差别进行阐述即可。但因为“公有技术”的范围难以在实践中进行穷尽式列举,且对密点界定的原则和标准不清晰,很多时候原告仍需委托鉴定机构对秘密点做非公知性的查询和初步认定,举证责任仍然较重,维权成本仍然较高。
另一项需要克服的就是技术信息鉴定的相关难题。“技术秘密案件鉴定标准,方法没有具体指导规定,有些法院甚至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结论,以鉴代审。鉴定专家是否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在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尤其在医疗器械领域的计算机软件鉴定,涉及大量的源代码、数据库表结构等技术信息,技术性强、数据分析量大,有时鉴定费用甚至可能超过权利人的损失。”陈琪霖表示。
针对这一系列难题,陈琪霖建议企业将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作衔接和交叉管理。信息可能经历迭代,不同信息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公开需求不同,与商业秘密或专利的管理适配性也不同。所以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阶段性的成果、不同研发节点的文件类型进行框架构建,形成动态数据库管理。同时对可接触信息对应的员工、接触途径、采取保密措施都应明确形成链接,平衡员工和公司关系。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建设除了法律和商业因素,还要考虑人性因素的参与。
“企业商业秘密维权路漫漫,道路曲折,防患于未然很重要。建议企业在除了遭遇损失后及时寻求救济之外,也要做好纠纷前的防范。一定程度上更强于遭受侵权后采取弥补和救济。”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青表示。(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