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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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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之策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袁玥

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面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以及后续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都有答复的机会。如何答复,显然对于专利权是否能够得到维持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说,无效行政程序的起点是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证明无效请求人对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无效宣告已经通过了形式审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该通知书就是通知所有专利权人:要开始应对该无效请求了。该通知书会告知专利权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一个月的时间并不充裕,作为专利权人,应尽快翻看通知书随附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大致了解一下无效请求人是谁、无效理由和证据有哪些,然后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要参与该无效程序、是否要聘请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应对该无效程序。

由于提出无效请求要花费成本和时间,因此无效请求所针对的专利一般来说不会是无足重轻的,要么是侵权诉讼涉及的专利或专利同族,要么是对于无效请求人来说有战略阻碍作用的专利,因此我们建议专利权人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已授权的专利,而是积极应对,并且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决定参与应对之后,应着手分析收到的无效请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规定,无效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向专利权人发送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前,已经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形式审查,一般来说不会出现无效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但是,由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的,因此作为专利权人,应该复核无效请求人的情况,尤其是在面对不熟知的无效请求人时(例如并非熟悉的竞争对手企业),需要在整个无效程序的各个阶段不断复核。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无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是可以补充无效理由和证据的。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转送文件通知书》的方式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再次指定一个月的答复期限。因此,专利权人最初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所附的无效请求书中的理由和所附证据可能并不是最终的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当然,少数情况下,随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会将两次无效理由和证据一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度过了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后的慌乱期,并按照第一节所述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预测之后,就要着手制定合理有效的答复策略了。

如果经过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的专业判断,认为目前收到的无效理由中的形式问题确实有极大可能使得专利权被无效,那还是应该认真撰写具有说服力的答复意见,陈述专利权应被维持的理由,甚至提供反证。从前述统计数据来看,虽然综合来说有90%以上被无效的专利权都是依据的新颖性/创造性理由,但毕竟也存在少数因为形式问题缺陷被无效的专利权,因此不能掉以轻心。如果不答复,万一无效请求人的本意就是要依靠形式问题无效掉专利权,而不再提交补充理由和证据,则后续专利权人也不会再有机会提交意见,专利权人等于浪费了这次在口头审理前给合议组留下印象的听证机会。

如果经过判断,必须要修改权利要求才能克服无效理由,那应该在期限内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此外,如果要提交除公知常识性证据之外的反证、或者提交译文异议,也应把握住第一次答复机会,避免万一请求人不提交补充理由和证据,没有第二次答复机会,则丧失了提交机会。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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