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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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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商标侵权案胜诉法院对“搭便车”喊停

来源:中国贸易报  

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日前诉四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宣判取胜。

据了解,本次被诉的四家企业分别是山东乐达饮品有限公司、青岛梦幻山水啤酒有限公司、鸿兴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及陕西元气森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焦点主要围绕着“气”和“元气森林”相关注册商标展开。

北京元气森林认为,乐达公司、山水公司和鸿兴沅线下渠道销售的苏打气泡水在瓶身设计、“氣”字体规格、图文排列和整体风格上,均与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构成相似;而陕西元气森林故意使用“元气森林”作为企业字号,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同时为消费者健康带来隐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该案于2021年底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可并明确了“気”字商标以及“元气森林”企业字号,认定元气森林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定乐达公司赔偿北京元气森林50万元,山水公司、鸿兴沅、陕西元气森林分别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四家被告须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陕西元气森林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元气森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乐达公司和鸿兴沅不服判决,于今年年初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山东高院对该案进行终审判决,驳回了乐达公司和鸿兴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北京元气森林相关负责人表示,许多山寨产品的生产厂家甚至不具备生产资质,至于食品安全更是毫无保障,随意添加低劣代糖,防腐剂添加超标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不仅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及合法权益,也是和元气森林致力于做健康的、零防腐剂产品的经营理念相悖。所以元气森林将不遗余力地对山寨产品进行打击。

“仿冒元气森林包装、装潢标识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严重侵害知名企业的经济利益。”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告诉记者,一方面,我国相关部门会对市场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管控;另一方面,企业要关注市场上出现的仿冒产品,防止给企业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朱洪表示,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时,应当避免那些搭便车、恶意竞争等违背商业传统与商业道德的手段,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经营应当坚守底线、依法经营,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无法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也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而使自身陷入诉讼风险,避免像本案这四家企业一样面临惩罚。(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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