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城先行区的药品商标保护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高 慧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是2013年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唯一的医疗领域对外开放的医疗产业园区,被誉为“博鳌亚洲论坛的第二乐章”。先行区被赋予含金量极高的九条优惠政策,可概括为“四个特许”,药品特许进入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先行区已经与辉瑞、诺华、罗氏等80多家跨国药械企业建立合作,引进临床急需特许药械产品突破200种,成为国际创新药械率先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通道。
境内上市进口药品为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按照药品注册审查的要求,需要提交商品名的商标注册证,所以其商品名都是已注册商标。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要求除了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均应当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同时,《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进口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因此,进口药品需要取得药品注册之后才能在境内上市。
办理药品注册需要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通过相应种类的注册审查。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同年7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和《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其中规定“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这意味着境内上市的进口药品申报的中外文商品名必须是在我国已注册的商标。
先行区进口药品属于“因临床急需进口的少量药品”,根据相关规定此类药品不需要办理药品注册,没有审评机构对这类药品的商品名是否是已注册商标进行审查。所以,先行区进口药品的商品名不一定是已注册商标。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可以进口少量药品的,意味着此类药品进口不需要办理药品注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同时说明,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出申请,这说明进口因临床急需药品不需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
我国实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如果先行区进口药品的商品名已作为商标获得了注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会直接引证商品名的已注册商标驳回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的相同近似标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他人在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使用与先行区进口药品商品名相同近似的商标,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避免先行区进口药品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先行区进口药品的商品名未注册为商标,药品企业在对他人在药品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采取异议和无效宣告等措施时,需要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药品商品名是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耗费很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与之相比,将商品名注册为商标是在商标法框架内保护商品名的更有力、更效率的途径。
建议药品企业对药品商品名进行商标查询,以发现相同类似商品上存在的与商品名相同近似的在先商标。有的放矢尽早通过异议、无效、撤销等方式清除商品名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先发制人还助于先行区进口药品减少因使用未注册商标而面临的被诉侵权的潜在风险。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