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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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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视角下的商标抢注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吴红霞

针对商标抢注行为,常规的做法是在先权利人启动异议或无效商标授权确权程序,阻止被抢注的商标获得注册或宣告注册无效。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实行注册主义为主的原则,在先权利人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且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更有甚者,抢注人能以较小的经济投入在后多次申请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权利人不得不启动新的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予以制止。这使得商标抢注现象屡禁不止,在先权利人不堪其扰,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耗费严重。

目前,有权利人通过启动民事诉讼获得法院判令抢注人停止商标抢注并赔偿损失的有利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商标抢注的决心,为制止商标恶意抢注提供了新的思路。

2010年至2019年期间,自然人王移平为法定代表人的和美泉公司和海纳百川公司先后共36次在不同的类别申请注册与艾默生公司在先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针对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艾默生公司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等方式阻却商标的注册。2020年3月艾默生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移平、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和商标代理机构兴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艾默生公司实施商标抢注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和美泉公司和海纳百川公司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认定王移平构成共同侵权,兴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中商标抢注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商标抢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京73民初1283号判决中,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的回应。法院认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其可以通过商标授权确权审查程序及商标行政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故对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商标性的使用”是我国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而“生产经营活动”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在要求。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换言之,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爱适易”案件中,被告在网站首页导航栏中短暂地使用抢注商标,且该抢注商标未指向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对抢注商标的此种使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而结合“商标性的使用”本质属性判断,“爱适易”案件中抢注商标的使用未指向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难以被认定为“商标性的使用”。由此可见,“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应大于“商标性的使用”。

单纯商标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假设“爱适易”案件中被告仅实施批量商标抢注行为,未进行包括在在网站首页导航栏中短暂使用在内的任何商标使用行为,该情形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一种观点是,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应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被告为市场经营主体,其商标注册行为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理解,不能拘泥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出发,扰乱他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亦属于该法规制的行为,并不限于该法具体条款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种观点是,因商标并未实际投入使用,消费者没有接触,不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该条表明申请商标注册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换言之,申请商标注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行为。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批量商标抢注行为从性质上看,破坏的是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对侵权行为不做“已经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限定,可以更好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兜底保护的作用。

期待我国法院在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进一步探索,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和知识产权专门法规路径有机配合,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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