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玩具公司在美起诉 不胜反赔1100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美国佛罗里达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近日判定,中国香港玩具制造公司Lanard针对美国玩具零售公司玩具反斗城及其他两个公司的专利、版权、商业外观侵权指控不成立,且需向这三个公司支付163万美元的律师费和2.1万美元的其他法律费用,共计165.1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100万元。该诉讼涉及Lanard开发和生产的品牌为“Lanard粉笔铅笔”的玩具粉笔套。
2014年,Lanard在佛罗里达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玩具反斗城、Dolgencorp和Ja-Ru公司,指控这三个公司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和商业外观。该地区法院认为,“Lanard粉笔铅笔”橡皮擦的圆柱体形状、金属箍圈的有凹槽的表面、光滑的笔身和笔头部分的收窄、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既是功能型特征,又是装饰性特征。该地区法院认为,对比现有技术,这些特征仅仅在精确比例上与现有技术不同。同时,Lanard的版权特征“不能作为艺术作品‘独立存在’”,因此,它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败诉后,Lanard又向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法院维持了该地区法院的判决。三名被告在获胜后提起了反诉,要求赔偿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最终,地区法院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5条判定这是一个特殊案件,并判给了获胜方165.1万美元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
记者了解到,近期美国判决了多起不胜反赔的案件,判决结果都是主动发起诉讼程序的败诉方需要赔偿胜诉方不少的费用。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宇向记者介绍说,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所谓“特殊”案件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兼顾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实质性优势或案件诉讼的不合理方式方面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起诉方在整个案件中并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事实和理由,但仍旧以不合理的方式推进这个案件,将被视为恶意起诉,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张佳宇表示,在本案中法院给出的理由就是:Lanard提出的法律理论存在重大缺陷,且其诉讼方式过于激进和不文明。这种不文明的诉讼方式包括法院曾“两次告诫Lanard的律师缺乏礼貌和专业精神”,以及该方律师向对方律师发送了言辞不当的电子邮件。(钱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