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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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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统计口径有待完善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汤元成 丽娜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是一国科技创新方面国际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并且能够为出口国带来可观的贸易收入。我国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统计体系参照国际标准设立,但是在管理实践中其统计口径设置显现出一些问题,使得目前应用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统计指标不能很好地反映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一定范围的调整。

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

及其重要性

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对于企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创新已经成为引领全球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是企业跨越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门槛最为便捷和有效的途径。第二,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收入来源。2020年美国知识产权使用费盈余为708亿美元。以高通、谷歌以及苹果等为代表的美国高科技企业业已将知识产权贸易视为核心业务,广泛采用“跨国公司+海外专利布局”的模式。第三,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动力。近些年来,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新兴市场,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都是服务贸易中增长速度最快的部分。

知识产权使用费分类标准

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情况进行科学统计是国家衡量与监控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的基础。早在2002年,联合国、欧共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六大国际机构共同编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2010年进行了修订)中就对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的统计口径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各国在制定知识产权进出口统计规则时提供主要参考。

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与《国际收支统计手册》的规定,“别处未包括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包括:知识产权使用费(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工业流程和设计、特许权),研发以及营销会产生这类权利;复制、传播(或两者兼有)原作或原型中的知识产权(如书本和手稿、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和音频录音的版权)和相关权利(如现场直播和电视转播、线缆传播或卫星广播的权利)时所涉及的许可费。

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数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4年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修订发布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的“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采用该分类代码,人民银行统计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亦遵循该分类,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引用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

现行知识产权使用费

出口额统计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规则,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的统计口径采用上述分类代码较为简便,但该分类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现行的服务贸易统计分类标准和方法没有完全反映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的特性,致使现有的统计数据很难体现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的真实情况。其二,现行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分类及代码在一些应用层面,特别是跨类别的层面还存在一些混乱现象。企业在提交《涉外收入申报单》时,由于对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不了解,填报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往往较为随意。

对策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外汇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较完善全面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知识产权使用费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以及标准透明机制,联合构建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贸易统计数据库。二是完善知识产权使用费数据采集的规则和标准。真实准确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数据是分析、评价、研究以及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外汇管理部门在认定或指定银行认定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的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代码范围适当放宽,并明确数据采集标准,这样才能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的交易类型。三是开展知识产权使用费统计分析研究。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规则不断引发新的争议,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费内涵、边界以及统计规则的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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