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哄抬价格行为将受严惩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出台。《指导意见》细化了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首次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其中明确不得使用“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以推高价格预期,以及构成哄抬价格的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等违法行为。
据了解,2020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随着近期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原指导意见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价格监管形势,迫切需要制定综合性的哄抬价格认定办法。
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是《指导意见》的重要亮点之一。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前期,经营者主要通过大幅提高商品价格牟取高额利润,而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大幅提高配送费用牟利的新情况、新问题。考虑到一些重要服务已是当前人民群众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务项目,且此类行为在供需失衡条件下具有一定普遍性,《指导意见》专门规定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意见执行。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细化。例如,针对部分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散布停产、限产等减少供应的虚假信息,通过增强预期大幅提高销售价格问题,《指导意见》设置了“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条款;针对部分企业在成本小幅增长情况下,通过自身较强议价能力,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问题,《指导意见》设置了“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条款,这些条款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指导意见》同时细化了从重处罚的内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法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