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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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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向高水平保护迈进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郭小军

2021年发生的“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系列商标维权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甚至行政和司法机关也站出来发声,澄清有关法律规定。这些案件涉及商标的财产权属性、商标的使用与限制以及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等众多法律问题。特别是这三件案件都涉及“地理名称”,所以对宣传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知识,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其中《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则由农业农村部管理。这种法律制度与管理制度的重叠导致诸如权利冲突、法律规定不协调、保护不到位等问题。

地理标志一旦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取得商标权,原则上应当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商标的侵权认定方面。所以《商标法》第16条关于一般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以“误导公众”为前提要件的弱保护,因此不利于保护中国的优势农产品和食品。相反,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监管等都受到较多的约束。例如,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一旦被用于保护地理标志,只能许可该地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商家使用该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体系中,只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对葡萄酒、烈性酒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不以误导为前提的绝对保护,以满足TRIPS协定第23条之规定。

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16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似乎有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实现产品跨类保护的意图,但是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所以,相较于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受到公权力较多监管,而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则会受到公权力更近一步的监管。从“潼关肉夹馍”事件发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站出来发声就可以看到,上述地理标志保护的公权力属性。

从近期“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案,我们一方面看到了权利人的商标维权意识、公众反对权利滥用的意识的提高,这是值得欣喜的事情;另一方面也看到公众对商标知识的了解还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要实现“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建设、高效益运用”地理标志,除了运用行政、政策手段加强组织、管理、宣传、对外合作等之外,“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基础”,“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是其中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重中之重。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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