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丁利佳
在准备专利申请的工作中,填写专利申请请求书时,对于申请人的确定,需要注意尊重事实、谨慎填写,避免日后产生权属纠纷。《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要填写《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填写进入声明时,需要确定申请人的信息。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相关规定,审查员会将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信息与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记载的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实务中,《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申请人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中记载的申请人信息一致时,《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提供的新申请指示信中指明的申请人信息,和《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的对于中国的申请人信息一致,进入声明中的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的对于中国的申请人填写即可。
另一种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申请人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中记载的申请人信息不一致时,如果客户提供的新申请指示信中指明的申请人信息,和《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的对于中国的申请人信息不一致,需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查询国际局是否发出过记录变更通知书。
如果有相关的记录变更通知书记录了申请人姓名/名称或者实体的变更,视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报,在进入声明中可以直接填写变更后的对于中国的申请人信息。如果记录变更通知书注明申请人的变更涉及姓名/名称变更的,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以及提交证明材料和缴纳变更手续费;如果记录变更通知书注明申请人的变更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其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后补交,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和缴纳变更手续费。
如果没有记录变更通知书,向国际局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请求是在《专利合作条约》申请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国际局不再受理该请求;或者,申请人没有意愿向国际局提出变更申请人请求的,变更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在国家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以在进入声明中直接填写最新的、不同于在国际阶段中记录的申请人。变更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在国家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论是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还是申请人实体的变更,均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证明材料和缴纳变更手续费。
因专利申请权转移而导致的申请人实体变更,根据权利转移的原因,大致分为几种类型: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需要变更的;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因单位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提出变更请求的;因继承、拍卖提出变更请求的。
总之,《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填写进入声明时,需要核对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和《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的对于中国的申请人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核对国际局是否发出过记录变更通知书;核对记录变更通知书的内容,判断是否需要提交申请权证明材料。如果没有记录变更通知书,需要判断是否需要在中国国家阶段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以及提交证明材料和缴纳变更手续费。如果需要提交证明材料或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在期限内及时递交。谨慎核查、落实这些事项,以期使专利申请能够平稳、顺利地通过初步审查。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