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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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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江南

今年,“双碳目标”成为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中国此前向世界承诺,要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法律不能缺位。”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架构,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数据,截至3月8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接近1.89亿吨,累计成交额约81.80亿元。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吕红兵说。

在制度层面,2021年2月至5月,国家生态环境部连续颁布《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进入到全国统一规范、统一交易的发展期。”吕红兵告诉记者,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未理清、碳排放权监管规则和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未完全建立等。

在国际上,英国是世界上较早采取制度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之一,2002年即建立了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全球首个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国家,其确立的碳排放与碳交易双重监管制度目前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

就我国而言,目前还处于碳排放交易的试点阶段,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8个地区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一旦全国性的碳交易体系启动,将步入碳排放交易的市场阶段。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能源革命,确保能源供应,立足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推进能源低碳转型。

为此,吕红兵建议,我国应依法建立国家统一监管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架构。参照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实践,应规范形成统一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场所。此外,应依法确立国家统一的监管主体、监管规则和制度体系。从横向层面来看,至少包括有关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方面内容,涉及交易主体、中介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交易场所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从纵向层面来看,参考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经验,可以在法律的引领和统筹下,出台并完善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场所制定的监管细则以及行业协会出台的自律管理规则,自上而下形成包括行政监督管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内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吕红兵还提出,应依法完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制度、确认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加强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关注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问题等。我国可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合作契机,加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合作,建立全球碳市场连通机制,参考中国证券市场的做法,建立类似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的制度安排,实现全球范围内相关国家碳市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有效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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