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案宣判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穆青风
因认为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将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爱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百度公司称,其每年投入巨大成本,运营百度搜索引擎。而我爱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爱网络公司则称,只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百度网站,在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中介”行为,虽然没有经过百度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百度造成损失,不会对其商誉产生不良影响。
岳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渝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我爱网络公司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我爱网”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达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
“这种行为干扰了搜索引擎算法,提升了搜索排名,具有不正当性,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的行为。”陈渝说。
法院认为,我爱网络公司的经营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中,造成市场信息传递的错误,扭曲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这种模式进行规制,将使得搜索引擎中充斥虚假点击量,严重干扰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逻辑。况且,这种行为直接增加了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一审作出了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