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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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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广告可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在官方网站就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31条,是在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围绕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修订产生的,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行为,互联网广告内容及监管、违反规定的有关罚则等作出规定。

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就是互联网弹窗广告的关闭事项。根据《办法》,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办法》还要求,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信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4月召开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上,与会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签署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这些企业在承诺中都提到“自觉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如依法规范广告经营活动、完善广告监测机制、加强平台内广告审核、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注意广告导向、杜绝虚假宣传和低俗内容。

针对不同领域的广告内容,《办法》也进行了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此外,针对校外培训广告,《办法》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网络直播,《办法》明确,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对有关违反规定的情况,《办法》提出了处罚依据和标准。比如,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时,《办法》明确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营销宣传行为,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我国企业发展打造良好、可持续营商环境。(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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