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无效程序有了新途径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杨国旭
在美国,要想无效一项已经被授权的专利,可以有两条途径,一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出,另一条途径是直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专利无效的民事诉讼。
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是2011年9月美国颁布《美国发明法案》以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新设立的机构,以取代原来的专利上讼与冲突委员会。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原来的涉及专利有效性审查的双方复审程序进行改革,并设立了全新的双方复议程序。根据该程序的规定,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出双方复议程序的无效请求。合议庭在研究无效请求和权利人的答辩以后,需要在6个月内作出是否启动双方复议的决定。一旦决定启动双方复议程序,除非有正当合理的延期理由,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需要在12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新的时限规定比原来的平均2-3年时间大幅缩短,同时所需费用也明显降低。因此,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双方复议程序很快成为美国专利无效的首选程序。
对于一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是否作出启动双方复议的决定具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酌情拒绝。美国专利法典规定,行政长官不得授权启动双方复议,除非其认为根据第311条提交的无效请求中提供的信息,以及被请求人根据第313条提出的任何答复表明,请求人对请求中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有合理的胜诉可能性。2018年,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更倾向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而拒绝启动双方复议程序。最高法院认为,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不能"挑选"权利要求和理由来决定是否启动双方复议,必须要根据所有权利要求和理由启动或者不启动双方复议。最高法院的这种要对无效请求整体进行评估的要求,使得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更倾向于拒绝启动双方复议程序。
根据最新进展,2021年9月29日,曾经起草美国发明法案的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和参议员约翰·科宁提出了“恢复美国发明法”提案,该提案提出修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程序。《美国发明法案》设立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初衷之一是给那些被诉侵权人提供一个相比费用高昂的诉讼之外的另一个维护自身权利的选项。该法案将致力于保护高质量的专利,打击NPE滥用低质量的专利扰乱美国的经济,减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法官酌情拒绝的自由裁量权,纠正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当前的一些不利于前述目的的倾向。目前业界对该法案反应不一,但是毫无疑问受到了一些经常成为侵权案件目标的科技公司的热烈欢迎。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