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切忌“张冠李戴”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近日,在针对第14229110号“雄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法院认定,通过伪造的申请书件签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情形,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8年12月21日,因认为涉案商标权利人龙某某在提交涉案商标申请时,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明的主体不符,涉嫌利用不实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骗取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县蜗牛日用品百货商贸销售中心针对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根据企业注册号查询到的相关信息。
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龙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获支持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该案中,龙某某在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为中山市古镇依诗豪照明灯饰电器厂,经营者姓名为龙某某,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者为王某某,与其申请涉案商标时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相符,显然属于伪造文件的情形。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龙某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