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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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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知产诉讼报告:商标侵权署名占近七成(法律干线)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日,2020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年度数据报告显示,2020年度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权案件,共有7915件,占比69%;其次为著作权案件,共3232件,占比28%;另有专利权案件399件,占比3%。

经统计,上市公司专利侵权案件共计399件。上市公司单方作为原告案件共计206件,作为被诉方共计181件,原被告均为上市公司的案件共计12件。专利侵权案件中,上市公司行业多为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企业涉案数量最多,共145件;其次是零售业,共涉案85件;此后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共涉案36件;专用设备制造业企业涉案数量有29件,其他各行业数量相对较少,均在20件以下。

“专利侵权诉讼是企业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专利侵权诉讼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起到重要影响作用。”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正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企业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一般由竞争对手提起,尤其对于特定行业而言,只有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会拥有本行业相关技术的专利权。通常情况下,这些竞争对手是有备而来的,且一般针对企业的主营产品提起诉讼,企业应尽量减少诉讼对产品的负作用,避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专利侵权诉讼本身存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需要制定完备的诉讼策略。冯正表示,上市企业在收到起诉状和相应证据后,应当立即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排查,核实该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认为专利没有侵权,最好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专业的意见分析,有助于法院采纳企业的观点和证据。

企业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为由进行抗辩。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柯爱艳表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如果上市企业发现自己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就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可以在先使用为由进行抗辩。

除专利侵权诉讼外,上市企业可以主张竞争对手恶意诉讼,并针对竞争对手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和法律上的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认定难点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冯正表示。

柯爱艳举例说,在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基于三方面的因素认定张某某具有主观恶意。一是张某某提起专利侵权的依据是未经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且其明知该外观设计已在专利申请前公开,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的情形;二是张某某在该专利侵权案中索赔高达1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足见张某某有维权以外的目的;三是张某某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稳定,无法确定能否胜诉的情况下,申请冻结乔安公司资金1000万元,给乔安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就专利侵权诉讼而言,仅仅依据原告涉案专利权不稳定、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过高等单个因素并不足以认定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具有主观恶意,必须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相关请求等因素综合判断。”柯爱艳表示。(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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