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享通关便利要防范财税风险
来源:中国贸易报
“当前,我国外贸企业跨境电商B2B出口有了专门的通关方式,并享受相关的通关便利。然而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税务合规问题,仍亟待重视,予以解决。”在日前举办的跨境电商出海合规解决方案研讨会上,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承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奎碧表示。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的2020年全年外贸进出口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全年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跨境电商对于国家贸易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要在鼓励支持的基础上,逐步引导企业不断合规,在合规的情况下降低税负。
目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首先是增值税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出口环节,如果没有增值税进项发票,不仅不能免税,还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应奎碧举例说,某跨境电商企业销售额为5000万元,采购货物成本为4000万元,若未要求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口时,无法正常使用本企业抬头办理通关手续。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应奎碧举例说,某跨境电商企业销售额为5000万元,实际利润为1000万,企业需要缴纳企业25%所得税即250万。但是,目前大部分的跨境电商,采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汇到境内个人账户的做法,规避了企业所得税,甚至有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已经达到了1亿美元,还是采用收款到个人账户的做法。这种做法是典型的偷税行为,未来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税率为3%至45%;经营所得税率为5%至35%;其他所得税率为20%。”应奎碧举例说,某跨境电商企业,销售额为5000万元,实际利润为1000万,企业需要缴纳企业25%所得税即250万元,剩余的750万元如果分红给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150万元。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直接将收入打入个人账户,个人收入也没有申报纳税。对于某些直接经营跨境电商业务的个人来说,需要按照个税法的规定缴纳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
应奎碧表示,企业可以选择无票免征方式,解决增值税问题。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还可以通过核定征收方式,解决企业所得税问题。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应奎碧表示,如果某跨境电商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其应税所得为40万元,叠加适用小微企业5%的税率,则仅需缴纳2万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销售收入的0.2%。再举前面那个企业的例子,销售额为5000万元,实际利润为1000万元,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税所得为2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