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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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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腾讯等12家企业被罚 敲响强监管时代警钟

企业急需加深政策理解,树立合规意识,头部企业更要避免形成行业垄断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于日前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等10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上述10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从去年到今年,随着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被处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这预示着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将到来。”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针对12家企业被罚事件,刘燕分析说,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提出,经营者集中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然而很多企业对于当前政策的理解,仍处于滞后状态,没有自觉树立合规意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申报。”刘燕表示,这12家企业主要为互联网公司,互联网平台具有网络效应和资源聚合效应。随着这一市场不断开放升级,用户数量不断增长,不同利益相关者就会向更强大的平台集聚。一旦形成垄断,经营者集中、阻碍公平竞争、获取超额收益、数据侵权等问题就会不断出现。

此前出台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把超级互联网大平台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并强调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抓住了互联网经济与数字经济最核心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很强的针对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未来互联网行业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合同现象将得到根本遏制,互联网垄断企业为排挤中小竞争者、剥夺电商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而强迫电商选边站队的“二选一”潜规则也将逐渐出清离场。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及了反垄断问题,并有多位代表委员建言献策。例如,全国工商联建议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外卖平台监管,做到事前合规、事中审查、事后执法全链条监管,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全国政协委员彭静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竞争中“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利用“生态圈”黏性捆绑消费者等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问题向全国政协提交了提案。

“反垄断监管真正要打击的并不是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而是不规范的垄断行为。”刘燕表示,头部企业的用户数量越来越多,话语权加重,更需要重视反垄断合规问题,不仅要在科技、吸引用户领域创新,更要在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中强化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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