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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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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地理标志保护助推中欧贸易深化发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赵妍妍

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产品地理来源的重要知识产权类型。其将产品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性与源于该产品产地的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生产、加工工艺等人文因素相联系,在申请保护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满足相应产品的地理范围、技术标准、产品与地理区域的关联性和知名度等要求;在生产地理标志产品和使用地理专用标志时也必须满足相应的生产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权,意味着对产品品质和信誉有保障,在消费者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对生产者开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和欧盟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都十分重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贸易。为深化合作,经过多轮谈判和磋商,2020年9月14日中欧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协定》是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共有14个主条文和7个附录,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具体而言,《协定》确立的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互相认可法律法规。双方互相认可对方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各自开展技术审查、公告、异议处理等程序认可协定清单中的地理标志,并承诺按照不低于《协定》规定的保护水准对互认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二是保护数量对等、种类丰富。双方采用分两批对附录清单中各275个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欧盟列入清单的地理标志产品包括葡萄酒、烈酒、肉奶、农产品等;中国纳入清单的地理标志不仅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等,还涉及代表中国传统文化和工艺的宣纸、蜀锦、柳编等中国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同时,《协定》第一条第二款对附录七“中国手工艺品”给予了特别关注,这意味着随着《协定》生效,双方将考虑把中国的陶瓷、漆器等手工艺品也列入扩大保护范围。

三是采用更严格的高水平保护。《协定》不仅对“在产品名称或描述中使用任何方式指示或暗示所涉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以此误导公众对该产品地理来源的认识”予以打击;亦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指示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示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的行为,即便已指示了该产品的真实原产地或在使用上述地理标志时运用了意译、音译或字译,或同时使用了‘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字样”。即《协定》不但禁止前种误导行为,也禁止后种搭便车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保护与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保持一致,对明确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误导行为给予相对保护,仅在特别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提供了与《协定》相同标准的绝对保护。因此,《协定》的实施提高了附录清单中欧盟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保护力度。

四是明确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协定》赋予了附录清单中地理标志对抗在后普通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利,这一规定与欧盟的处理规则相一致。目前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与商标发生冲突如何处理,尚未有明确规定,《协定》对我国化解两种权利冲突、确立国内立法方向,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依据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协定》签署和实施在经贸上为中欧深化贸易往来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能,在法律上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贸易规则的透明度、改善贸易环境提供了重要支撑。欧盟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目前欧盟已注册有约3800个欧盟内地理标志产品,此外还有近1300个非欧盟的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如《协定》的方式获得在欧盟的保护。同时,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 截至 2020 年 11 月,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 2387 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9333 家。由此可见,中欧在地理标志贸易方面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在《协定》实施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中国地理标志相关立法,加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将为中国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更多福祉。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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