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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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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强化反垄断监管 明确界定市场范围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中国人民银行1月20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风险。相比于此前出台的规范支付行业发展的文件,《条例》一项重要的新增内容就是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在《反垄断法》对市场界定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央行对支付领域的反垄断明确了具体而详细的界定标准。也有人认为,该《条例》直接针对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互联网支付巨头。

“反垄断监管需要在行业监管的基础上,由反垄断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开展协同监管、合作监管。”锋信环球咨询公司负责人管颖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支付机构若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央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条例》明确了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条例》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管颖表示,《条例》列举了以下情形:非银行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自获许可之日起,未实质开展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或已获许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连续停止2年以上;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结果为最低等级;存在对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具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等。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2017年以来,央行和相关机构密集出台多项制度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层级较低,威慑力不够,难以完全满足对快速发展的支付清算市场的监管需要。《条例》法律层级更高,威慑力更强,能够与《反垄断法》有效衔接,赋予央行认定支付服务市场垄断地位的权限,填补之前的法律空白,可以更好地规范支付清算市场。

管颖表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一个全球性趋势,是促进互联网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来,监管部门需要保持常态化,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从多方面对互联网领域进行全面监管。

据了解,为了与市场更好地衔接,此次《条例》也设置了合理过渡期。《条例》施行前已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业务;拒不停止业务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人民银行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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