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探索创新跨境金融监管思路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记者 刘国民)近日,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深圳蓝皮书:深圳经济发展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深圳作为我国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心,理应结合当前跨境监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借鉴国际经验,为我国跨境金融监管的机制探索一条可复制、可借鉴的路径。
《报告》建议,积极争取为深圳下放部分跨境监管事权。在现有垂直监管模式基础上,充分考量深圳既有的与香港建立起的金融深度融合机制,理顺深圳与广东省金融监管职责及分工,向国务院积极申请支持在深圳开展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综合监管体制改革,探索金融综合监管创新,将部分贴近市场、有利于产品创新的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府的监管职能下放至深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市场组织机构。
积极推进建立统一的城市间跨境监管机构。借鉴欧盟建立起的国家间协调机制,由深圳率先牵头向国务院申请建立协调港澳的城市间跨境统一监管机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导湾区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工作,在保持湾区各地方现有法律体系不变的情况下,湾区各城市有义务将委员会制定的金融监管政策转化为各自的地方立法。
支持深圳在关键领域开展“监管沙盒”试点。英国的“监管沙盒”机制对于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跨境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很强针对性。既要强调粤港澳大湾区内部的金融创新,要求要素有效流动;也要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尤其是要加强对跨境金融风险的预防。因此,跨境金融监管创新同样需要“沙盒”进行试点,而且这种试验无法率先预测,难以通过自上而下的机制有计划开展。一方面,应积极争取国务院授权或通过法定程序扩大相关领域特区立法权,赋予深圳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内的跨境金融监管沙盒探索法定权限;另一方面,可另设机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创新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沙盒,避免与深圳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混同。大湾区内满足条件的所有金融机构和创新金融产品都可以向管理局申请进入沙盒,进入沙盒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将不再需要其他任何审批程序,也不需要任何其他资质,即可在管理局规定的范围或条件下直接开展业务,并只接受管理局的监管,从而突破法域限制。
《报告》还建议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内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借鉴欧盟、IOSCO等广泛采用的通行机制,通过与香港和澳门签订相互“认证”协议、颁发“通行证”等形式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内各地监管信息共享,便于监管执法合作开展甚至是诉讼协助。事实上,大湾区已经有一些港澳和内地正式及非正式的监管会晤或沟通机制,包括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但都属于非正式机制,对各方缺乏法律约束力。而若建立在具有“合同”效力的认证基础之上,则该平台运作具有强制性,实际上是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