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傍地走,安能辨雄雌?
来源:中国贸易报
1997年在河南成立的白象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方便食品开发、生产为主的企业,该公司主营的“白象”品牌系列方便面、挂面等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而围绕着一件“白象baixiang及图”商标,白象公司与浙江省一家以“百象”为字号的企业产生了一场长达10年的纷争。近日,纠纷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驳回了白象公司的上诉请求,白象宣告浙江省东阳市百象日用品有限公司第6199093号“白象baixiang及图”商标无效的愿望最终落空。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东阳市江北维庭清洁球厂(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于2007年8月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瓷器、水桶、暖水瓶、清洁用钢丝绒等第21类商品上。2010年6月27日,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白象公司后提出异议及异议复审均未能获得支持,白象公司继而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相继被一审与二审法院予以驳回,诉争商标于2015年5月被核准注册。
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商标于2016年3月经核准转让予东阳市维庭日用品厂,2017年3月又转让予百象公司。据悉,东阳市维庭日用品厂目前已注销,该日用品厂与百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
在针对诉争商标展开的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中,白象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其“白象”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白象”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行业排名、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明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对美术作品《白象标识》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而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6月,白象公司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援引相同的法律规定,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品牌规划、品牌咨询合约书、转账凭证、发票、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白象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白象公司不满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的裁定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白象公司以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为由再次提出的评审请求,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白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驳回了白象公司的上诉。
“对于一个已有生效裁决的商标评审案件,并非只要提交了不同于前一程序的证据就可以认定构成了新的事实。新的事实应该是以新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新证据应该是在原裁定或者决定作出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确实是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如果将本可以在以前的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作为新证据接受,就会使法律对启动行政程序事由的限制形同虚设,不利于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少兰表示。
“实务中,在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商标行政部门首先从证据形成时间上判断是否属于新的事实、新的理由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客观原因包括可能的不可抗力,如疫情期间由于交通封锁导致的送达不能,或客观上申请人无法从正常途径获知的证据,且该证据与前案构成实质性差异,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陈少兰建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请求时,务求第一时间充分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避免维权失败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若未能实现合法诉求,在具备新证据、新事实的条件下,应再次积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将重点放在新事实、新证据上,必要时可提供证据证明在原行政程序中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具有合理的理由。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