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勿踩“不良影响”红线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记者 陈璐)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并向公众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在通报会上指出,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申请商标容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导致被禁止注册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何为“不良影响”条款?通常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作为“绝对禁止”条款,而“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诸多“拦路虎”中较为凶猛的一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宋鱼水指出,2017年至2019年我国审理涉“不良影响”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301件、525件、580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较高。截至今年8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决定维持率达到89.4%。
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有关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委员、审判三庭法官张剑将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划分为五类,其一是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该活!”;其二是标志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如“战备粮”;其三是标志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如“美金系列”;其四是标志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如“百衣百顺”;其五是标志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
张剑举例称,比如申请注册在第41类视频制作等服务上的“渣渣辉”商标。“渣渣辉”一词属于网络流行词,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员张家辉代言的网页游戏广告,因其普通话不标准在广告的开场白中把“张家辉”读成“渣渣辉”,而被网友们调侃,“渣渣辉”经广泛传播已经与张家辉建立了相互对应的关系。在未经张家辉本人同意或许可而申请注册“渣渣辉”商标,既有借助知名演员效应获得利益的意图,又因含有“渣”字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对此,张剑提醒,企业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避免因触碰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