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整合链模式连接《民法典》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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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共52条涉知识产权法条,占1260条条文总量的4%。”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鑫良在《民法典》知识产权立法热点研讨会上,对《民法典》中相关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123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集中性规定,具有提纲挈领之意,表明《民法典》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主要源头。”陶鑫良指出,早在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第5章就规范民事权利是由“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方面组成,其第三节阐明由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组成“知识产权”。此外,《民法通则》第118条又规定了上述权利受侵害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2017年进一步形成了《民法总则》第123条,此次又原封不动移为《民法典》之总则的第123条。
“此外,《民法典》第123条直接将商业秘密并列于知识产权客体之群中。”陶鑫良强调,商业秘密尤其是其中的技术秘密权益及其保护,与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与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有明显的差异。各国多在竞争法构架下保护商业秘密,我国目前也主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规制。未来,《民法典》的任务之一则是:如何增强和整合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据悉,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是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与立法实践中的焦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首先植入惩罚性赔偿规范;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制;正在修法进行时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中也都含有惩罚性赔偿规范条款。
陶鑫良介绍,此次《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创设性规范对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既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攻坚克难”,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又一“画龙点睛”。
目前,学界对《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的融合有五种观点:知识产权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单编入典)、平行于民法典而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平行成典)、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与知识产权基本法并举、知识产权法典与知识产权基本法双管齐下、民法典概括规范与单行法专门规范相结合(整合链典)。
“《民法典》中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仍属蜀道难,而制定真正体系化、法典化的独立知识产权法典也不容易。”陶鑫良认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就像是一部法国知识产权法律汇编,类似政策大全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价值与意义有限。由此来看,最合理的应该是“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合适的概括规范,再配套辅之以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专门规范”,即整合链接模式。
为帮助企业熟悉《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及规避纠纷风险,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重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举办此次研讨会,会议还邀请委员会执行主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颖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