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产权基础 促进资金融通
来源:中国贸易报
![]() |
《民法典》物权编在全面吸收《物权法》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公民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对《民法典》起草的基本逻辑进行了回顾,介绍了《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并对《民法典》物权编进行了详尽的讲解。
“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排他性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尹飞表示,《民法典》物权编的一系列制度创新,都是围绕“物尽其用”这一目标来展开的。其主要创新包括居住权“入典”,完善住宅产权制度供给;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助力土地流转与融资担保;完善担保物权,促进资金融通;新增添附制度,明确权利归属;完善区分所有权制度、加强基层治理、降低表决门槛。
其中,完善担保物权,促进资金融通这一特点得到市场经济青睐。尹飞表示,《民法典》物权编在担保物权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扩、一放、一收”上。法律文本上虽然只是细微的变化,但对促进资金融通、改善营商环境带来了极大便利。
“扩”是指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海域使用权被纳入抵押物的范围,为蓝色国土开发提供资金上的助力。结合“三权分置”改革,删去禁止耕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为土地经营权抵押预留了制度空间。尤其是把将有的应收账款纳入了权利质押的范围,从而企业可以以未来的收费设立担保,为新基建融资大开方便之门。
“放”就是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出于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尚未实现的背景下,抵押物转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的担心,《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采取否定态度:抵押期间抵押人意欲转让抵押物的,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并注销抵押权、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或者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方可转让。即在抵押物没有消灭的情况下,抵押物是不能转让的。
“收”则体现在物权编限制了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主要通过动产抵押来进行。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从物权公示方式来看,动产物权变动是通过交付来公示的;很难想象买受人去查阅登记簿、了解抵押登记的情况,而且动产不同于不动产,即便查阅也很难比较便捷地发现抵押信息。这种制度规定与实践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妨碍交易安全的同时,事实上也影响了债权人接受动产抵押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删去了既往《担保法》关于各类财产登记机构的规定。结合物权编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规定,各类不动产抵押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而对于各类动产抵押乃至合同编规定的让与担保等动产担保方式,甚至同样需要办理登记的应收账款及其权利质权而言,完全有可能结合其商事特征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需要的制度目标,实现相关登记机构、登记规则的统一,从而为进一步提高融资便利、优化营商环境预留制度空间。”尹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