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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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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须合法合规 勿引火上身

来源:中国贸易报  

货物、技术进出口管理问题一直是对外贸易企业非常关注的话题。在日前举办的出口贸易管制与合规风险研讨会上,上海科橘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拓展总监徐逞表示,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外贸易法》从整体上确立了进出口自由的原则,国家通过改革完善各种外贸规章制度,保护贸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外贸发展。其中,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际惯例,对货物与技术进出口适当限制与管理。

据了解,关于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法律依据,目前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

徐逞表示,我国进出口货物管制对象为一般货物、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管制手段为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措施。《对外贸易法》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分为自由、限制、禁止三类。这种规定是与WTO的数量限制例外规定相适应的。

配额,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关税配额是在受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徐逞介绍说,我国关税配率规定,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进口配额管理部门一般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配额产品为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

此外,新的《出口管制法》正在制定中,根据《出口管制法》(草案),除了此前规定的两用物项、军品等,还规定与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该法。同时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相应处罚。

“如何界定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仍然没有明确标准。企业应综合评估出口内容,以免引火上身。同时,不要为了节省成本,寻求不规范第三方帮助,解决出口难题。”徐逞还提醒企业,根据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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