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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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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很重要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去年,包括中国、美国、印度、韩国以及多个东盟国家在内的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另有24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和相关会议,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今年,继新加坡与斐济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后,卡塔尔、沙特也已批准了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将于9月12日正式生效。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暑令国际商事调解更加制度化和实质化,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逐步提高,调解也逐渐成为企业的优先选择或必经程序。”在《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一周年之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在商事调解系列讲座上表示,各国商事调解组织开始积极争取国际调解市场、提高服务水准,推动调解的国际化、普及化和标准化,进一步转变解决纠纷观念、行为模式,从零和到多赢,从对抗到协商。与此同时,《新加坡调解公约》也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如调解的制度化带来的隐患和对调解价值的负面影响,调解的多元化、民间性、灵活性与司法化之间的冲突,调解员职业化(法律化)与非职业化的矛盾等。

此外,有很多新型商事调解逐渐涌现,如消费者协会调解、行业性调解和金融消费争议调解等。

当前,我国商事调解已经取得可观成就,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但与国际商事调解相比,仍存在很多问题。范愉介绍说,如顶层设计较差,对商事纠纷及解纷规律缺乏深度把握;综合性调解机构多,专业化程度与多元化不足;热衷于与司法衔接,诉前分流作用不明显;民间性组织的自治与独立程度不足;运营模式受限较多,市场化发展存在局限,效益不高;调解理论、文化纠纷解決理论和技能培训不足等。

面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带来的扩张期无序竞争,范愉建议,我国商事调解机制需要做好顶层设计。首先,理顺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及其他调解的关系。其次,对国际与国内商事调解组织架构进行整合,对商事调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制定管理组织法规,实行双重领导或管理体制,鼓励创新,适度监管。最后,推动国家层面的商事调解立法进程,建构新型商事调解制度,如建立专门领域特定类型的解纷机制,令公益性与市场化并行。

“为了把握《新加坡调解公约》带来的发展新机遇,我国应加强调解员培训和规范建设,加强理论研究,提高互联网和电子技术的应用,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多元化发展商事调解事业。”范愉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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