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就知识产权“举证难”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此前,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49件,其中,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该《规定》属于第一类。
据悉,去年12月最高院发布了新的《民事证据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沿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篇章结构,分为四章,共52条,其中,当事人举证有11条,证据调查收集和保全有18条,证据交换与质证有14条,证据的审核认定有7条。
对于《规定》的出台背景,北汇律师事务所专利诉讼负责人周志忠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般公众有个朴素认知,“打官司”一定程度上是“打证据”。在无证据开示制度、社会诚信环境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其侵权行为及后果均具有一定隐蔽性,“举证难”特别是赔偿额证据举证难问题一直是严重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大问题。超过90%的专利权人在司法程序中因无法或未完成赔偿额证据举证,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法定赔偿。通过解决或缓解“举证难”这一关键问题来加强知识产权产权保护应是上述规定出台的具体背景。
“‘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法的基本规则,但知识产权有一定特殊性,往往侵权证据和赔偿额证据(关于损失、获利等的证据)为涉嫌侵权人所控制,权利人往往难以获得。该《规定》的发布有不少亮点,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述情况。”周志忠指出,一是《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确定了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所主张事实的发生可能性等因素来分配,比如,由法院要求涉嫌侵权人提交有关证据。二是在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降低对证据程序或形式方面要求,便利当事人举证。比如,《规定》第八条允许权利人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而取得相关证据,第九、十、十一条对域外形成的证据或委托书的要求放宽。三是兼顾商业秘密和权利人权益。以往,被诉侵权人往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进行证据保全或证据交换、质证,或一概拒绝对方律师或代理人参与相关程序,影响相关事实查明并最终影响权利人权益实现。《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合理地平衡了被诉侵权人商业秘密和权利人权益。四是对一般电子证据和公证证据进行更合理地审查。通过公证程序固定证据相对繁琐、费用也较高,但对于更为方便快捷的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的证据,一些法院又不予认可。为此,《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肯定了中立的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的可采性,方便权利人举证。此外,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关于公证证据的规定,并不一概肯定公证证据的真实性,也不仅因一些程序瑕疵简单否定公证证据的真实性。
“总体来看,《规定》更合理地审查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便利举证和事实查明。”周志忠认为,除了举证,还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金蝉脱壳”的问题。一些侵权行为由专门设立、轻资产的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利益转移到关联方,若被起诉并败诉,则注销该市场主体,另设炉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也需要进行制裁,比如追究关联方责任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二是知识产权的“司法定价”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最终是经济问题,在执行知识产权制度时,应当给予创新正向经济激励,给予侵权行为负向经济激励。目前在权利人未提供损失、获利等赔偿额证据时,法官往往“酌定”赔偿额,而“酌定”的标准也无迹可寻。未来,可考虑采用行业平均利润等市场化方法更为科学地给知识产权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