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发票和违约金确定买卖合同关系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在新修订的《民法典》下,能否通过发票和违约金确定买卖合同关系,是企业关注的重要内容。”在日前举办的民法典时代企业财税实务活动上,先声药业集团法务总监崔琦表示。
《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609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而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发票能否构成付款或者交付凭证?崔琦介绍说,最高院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只作为买受人付款的依据,并不是付款凭证。而普通发票原则可以作为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就立法体系而言,发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和一般法。司法解释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收特性,将其排除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适用范围,有其实践的合理性。”崔琦表示。
违约金是否应当开具发票,也是常常困扰企业的问题之一。崔琦举例说,A、B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B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则依据合同,B企业向A企业支付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属“价外费用”。故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如果A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B企业产生损失,则依据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系卖方A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红字发票,A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B企业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收增值税,B企业不需要开具发票,向A企业开具收据即可。”崔琦表示。
在本案中,如签订合同后B企业不再需要该批货物,A企业也尚未履行生产发货等义务,则依据合同约定,B向A支付违约金之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崔琦强调,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此时定金被没收的一方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一方应当凭借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