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知名作品的“商品化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近年来,知名度较高的作品被抢注的事件频繁发生,所引发的诉讼也逐渐增多,如“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英雄联盟”“王者荣耀”……都难逃被抢注的命运。
“影视剧、动画、游戏等作品在具有较高知名度后,其名称就与作品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了特定联系,若被他人抢注,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市场的混乱。”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在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说。
据了解,我国《商标法》第32条直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重要条款,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由于开发推广衍生品是文化娱乐行业较为常见的一种商业模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受众广泛,其衍生品往往会涉及各个日常生活领域,因此,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其作品所属领域,而是涵盖了其知名度所及的日常生活领域。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这种在先权益通常被称为“商品化权”。
“自2019年至今年5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20172件,审结20392件,在审结的商标行政案件中,涉及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为67件,占比为0.3%,虽然涉及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占比不高,但是个案的关注度都较高。”宋鱼水介绍,此外,由于外国文化娱乐产业发展较早,作品宣传路径更为多样、覆盖面更广、商业化运作模式较为成熟,上述案件主要涉及18个权利主体,其中包括10个外国权利主体,比如,“阿童木”“小羊肖恩”“功夫熊猫”“007”等案件中涉及日本、英国、美国等外国权利人。
“在审理涉及作品名称权益保护案件时,主要考量四方面因素。”宋鱼水指出,一是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会综合考虑作品的特点、上线规律和行业运行状况、传播方式、宣传广度与宣传时间等因素。二是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主要判断要素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作品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三是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通常结合相关证据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四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在先作品名称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宋鱼水称,“现阶段知识产权已经发展到活跃阶段,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增强自主品牌意识,注重品牌培育,告别仿冒、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