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车”如何巧解商标危机?
来源:中国贸易报
2016年,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人人车公司)收到华为开发者联盟、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等转发的北京好车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好车无忧公司)发出的投诉函,要求相关平台下架人人车公司的“人人车二手车”等APP。此后,好车无忧公司等先后在北京多个法院起诉人人车公司侵犯了“人人车”(下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又主动撤回起诉。
2016年12月22日,人人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人人车公司未侵犯好车无忧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对此,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被警告人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处于不安状态的情形下,被警告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由此可见,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权利人滥用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规定了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过并未明确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解释》虽然仅针对的是专利案件在司法层面上明确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但鉴于该制度所保护权利的类型性和设计目的的一致性,通常在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中的受理条件时也参照适用。”林蔚表示。
在林蔚看来,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制度目的在于赋予相对方诉权,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尽快结束其与权利人之间不稳定的法律状态,避免因法律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持续造成负面影响。“对于被警告人而言,在被警告人向权利人催告其行使诉权后,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如果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将致使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权,同时对其商誉也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该案对企业维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起诉侵权,势必影响一个企业的经营和商誉。在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之前,率先提出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一方面可维护合作企业的信任,另一方面在管辖的选择上也可以处于主动,使自己在纠纷中占据一定优势。”林蔚说。
林蔚表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通常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为根基,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是正常的维权措施。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涉嫌侵权的行为较为复杂,权利人可能暂时并未决定是否起诉,又为了避免对方可能的侵权行为,采取发函警告、要求平台下架等措施,导致被警告人不断接到侵权警告。(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