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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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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知识产权运营 完善知产价值评估体系

发挥知产质押融资更大潜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伟伦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中对知识产权出质作出规定。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出质,其中包括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为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亚男向《中国贸易报》记者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也将为中国经济转型提供新动力。他同时指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实施的25年里,虽然在帮助企业解决因缺少有形资产担保而带来的融资难问题上起到一定作用,但并没有发挥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全部潜力,也没有成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融资担保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物是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做担保物的抵押相比,具有权利和价值存在不稳定性、价值评估缺乏较为健全的评估体系和变现性差等特点。这是长期以来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因素。”张亚男说。

知识产权质押是当前商业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现代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的立法独立于民事立法之外,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从体系上欠缺民法思维。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次《民法典》的颁布将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

“事实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潜力没有释放出来也与中国的国际市场地位分不开。”张亚男认为,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制造代工,这种国际分工地位和工业基础能力决定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最初是以粗放式、劳动密集型为主的。

“大多数情况下,中国企业制造的产品版权不归自己所有,在流程上只是简单的生产和加工,其贡献的也只是劳动力,并不是知识、智慧。在此大背景下,企业最关心的是订单,知识产权则居于次要地位。”张亚男说,中国制造从拼数量、拼规模、拼价格、拼质量,最终在国际分工中取得了重要地位,也仅仅称得上是制造业大国,并不能称为制造业强国。

“向国际分工中的高端产业链发展是当前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这其中,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是必由之路。”张亚男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段时期,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确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有很多环节需要探索。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对推动企业管理和产品创新有巨大动力。尤其是,今后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再以工厂设备、土地以及原物料供应等粗放的固定资产投资来实现增长,而将依靠中国创造,即利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文化创意等产出的知识产权作为发展的源动力。从这个角度而言,建立并完善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将能更好激发出中国企业的创新活力。

“有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做好知识产权运营,将是中国摆脱传统制造代工经济模式不可或缺的‘一课’。”张亚男建议,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价值,就要控制其风险、挖掘其潜力,从国家层面立法规、定标准,完善健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提高创新服务能力,贷前评估要综合企业业务、外部市场环境,以及内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做出科学评估。另一方面,贷后要做到动态管理质押物,实时监控质押物价值。在质押物出现巨大贬值风险时,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与企业携手共同控制风险,使质押物保值。

“与此同时,还要丰富质权实现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国家应建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丰富的知识产权交易资讯,使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充分披露,让买家和卖家都能各取所需,便于供求双方交易。”张亚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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