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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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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创业良性发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伟伦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直接规定了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亚男律师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民法典》在知产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为维权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了知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他们的维权信心。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文创影视业领域的律师,他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影音视频创作风生水起。与此同时,该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加强文创影视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营业务合规管理,对于今后中国文创产业市场良性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十分必要。

行业发展看好

“兜底”维权净化市场环境

据国家广电总局此前发布的数据,2019年仅国产电影总票房已达411.75亿元,同比增长8.65%,市场占比64.07%。内地电影市场逼近北美市场三分之二的体量,跃居全球第二大市场,并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此外,短视频发展迅速,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根据我们的观察,因网络电影投资成本低,收益相对比较可观,因此近年来该领域市场被广泛看好。”张亚男表示,但网络电影的投资回报差异较大,好的网络电影收益高,投资收益能达到3倍以上,甚至10倍以上。但也有很多网络电影因缺乏创意、故事情节老套、制作差等,无法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所以,尽管我们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创作、制作、宣发仍然是极其重要环节。”张亚男认为,文创影视业向专业化、精品化优质原创作品发展是市场的趋势。尤其受本次疫情影响,网络电影发生变革,人们对网络电影的需求量增加,质量要求更高。同质化网络电影之间的竞争已无法适应市场发展,原创且具有创意的作品会脱颖而出、崭露头角。高质量的网络电影将占据优势地位。

由于互联网传播便捷的特征,对优秀作品的网络侵权也呈高发态势。张亚男表示,网络侵权监控的存在尤为必要。一方面,网络电影出品方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复杂性,更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对项目整个过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防控,从而更好地实现商业目的。

对于网络音视频领域的新兴业态,张亚男说,目前一些短视频平台涌现出大量具有创意的视频,但也出现大量复制性的抄袭视频。短期来看,这些产品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原创者单凭自身能力进行维权较难实现。

“《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措施,将为产品原创者通过法律途径积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从而为净化市场环境起到‘兜底’性的支持作用。”张亚男说。

运用法治途径

规范文创业市场秩序

记者观察到,近年来中国文创产业的增速一直高于同期GDP增速,在创造经济新增长点的同时,还发挥了产业融合、消费升级、促进对外贸易、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也激发了各地政府、大型企业积极投资文创产业领域。

对于如何更好地在这一领域深耕,张亚男也给出一些建议。

一是从文化经营主体投资者角度来讲,要做好投资评估。影视行业相对具有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并存的特征,投资者应谨慎、全面地对影视项目进行详细调查,比如一剧之本的权属状态、价值取向、剧本的质量等。还要看主创团队的经验、案例以及发行方的能力、背景等。多方投资的还应对投资模式更加关注。网络电影在不同的创作阶段,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是不同的。因此,投资合同也要与创作的阶段价值相适宜。只有全方位地了解项目的运行,才能降低投资风险。

二是随着创作不断深入和宣发效果的影响,作品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影视作品出品方应进行全方位动态监控。

“例如,对于音乐作品,我比较认可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提出的创建全国数字音乐公共管理平台的建议。要通过动态监测音乐作品的实际点播量和下载量,推动版权规范管理、数据公开透明,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性模式。这对于原创音乐人来讲可以形成有利的保护。”张亚男说。

三是对于对影视行业,建议引入招投标程序。该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工作成果、作品都不易量化,往往导致支出不透明、采购成本畸高、偷漏税、洗钱、天价片酬等问题。

“影视行业虽然在主观创作等事项上不易量化,但有些环节仍然可以规范,如前期剧本采购、中期影视拍摄所需的物品采购,后期的制作等等,均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择优选择服务供应商,以降低投资人成本,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张亚男说。

张亚男补充道,《民法典》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但我国知识产权法还有待完善,更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进行细化和调整。尤其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量创新行为的涌现,都需要法律适时的规范调整。如果现在将这些纳入《民法典》,今后还需要大量司法解释来补充。这也是此次《民法典》中并没有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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