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重大体系创新”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拿破仑晚年曾提到,“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民法典》被认为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终极理想,编纂中国的《民法典》成为几代立法人的心愿。
“赞成2879票,反对2票,弃权5票。通过!”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开启。
这部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有着怎样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在首期贸仲直播间民法典专题系列讲座上,揭开了它的面纱。
体系建构是重大创新
王利明称,“民法典体系是指在一定指导价值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所构成的制度和规范,分为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法典化即体系化,其功能在于方便找法、修改透明、规则统一、体系思考。”
对比大陆法系的经典民法典体系,《法国民法典》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财产的取得方法。而《德国民法典》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制度和规则,区分了物权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
“我国《民法典》的编撰虽然借鉴了国外民法典的先进经验,但也有重大的体系创新,比如人格权、侵权责任等都独立成编,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王利明介绍。
孟德斯鸠曾描绘《民法典》的理想化状态: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在信息爆炸时代,面对无人机、高科技产品、大数据等新兴科技从童话走进现实生活,《民法典》可为这个时代每一位“透明人”遮风挡雨。
王利明认为,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在于让人民活得体面,活得有尊严,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法律保障;回应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时代对法律的挑战,解决人格权保护的时代难题;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从体系构建上,克服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从趋势来看,欧洲《民法典》也朝着侵权责任法要不断丰富,并单独成编的方向发展。”王利明称,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是重要创新,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重大贡献;适应了风险社会的需要,丰富了特殊侵权的类型和规则;侵权法是救济法,保障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保障。
确立独特合同中心主义原则
合同法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总条文为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达到525条。
王利明强调,合同编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规定了单方法律行为之债、债的分类,设立了“准合同”,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念,贯彻了民商合一的原则。
对于“不制定债法总则,而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这一做法,王利明认为,这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际上都吸收了债法总则的一些规则,保持了合同法总则的完整。便于法律适用,避免叠床架屋,减少法律适用难度。保持合同法总则具有自身完整的体系,合同体系具有同质性,总则的规则是一个交易过程的正常展开,具有逻辑性。
王利明指出,此次合同编亮点纷呈:一是完善了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区分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二是规定了预约合同制度;三是针对需要办理审核批准的合同,规定了未生效合同;四是规定情势变更制度,为解决因疫情导致的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五是完善了合同保全制度,增加了从权利,将代位权行使的相对人变更为相对人;六是规定了并存的债务承担;七是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如,实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解除合同规则的衔接,增加了合同僵局的打破规则,增加司法解除仲裁解除的时间;八是强化了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保护;九是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强化了对业主的保护;十是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借款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王利明称,我们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树立权利观念和合同严守意识,未来还需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此外,更要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其走进人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