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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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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不可抗力证明 保全企业供应链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国内出口企业面临交货慢、资金链紧张、合同难履行等困难。企业如何用不可抗力证明来延缓交货期限,减免相关责任,从而更好保住订单,保全企业供应链?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处长王琳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应企业申请,可以向当事人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在影响合同履行的相关客观事实发生后,企业应当尽快向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说明情况(建议附上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妥善保存对方收到通知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扩大。

河北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为了降低客户索赔及国际商业信誉受损风险,向贸促会申请因停工引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贸促会经办人员接到申请后,对申办流程及所需辅助材料做了详细介绍。在得知该企业交货期临近时,贸促会开启了绿色审批通道,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的一小时内完成审批、出证等多个环节。凭借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的德国客户不仅将之前签订合同中70余万元人民币货物的交付时间延长了半个月,还签订了新的采购订单。该企业总经理表示,这项服务及时避免了企业潜在的索赔风险,最大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国际商业信誉。

王琳洁提示,企业可以依据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其履行不能。同时,企业应尽快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预估不可抗力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企业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即延缓交货期限。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根本无法履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企业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认可企业的主张,双方可以经过协商就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当双方协商一致迟延履行时,企业对迟延履行的日期不宜作出过于确切的约定,建议对迟延履行附加相关条件。如果合同相对方不接受企业的主张,双方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在这些程序中,企业依然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作为支持性证据材料。”王琳洁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该证明书并非直接认定发生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对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客观事实情况进行确认,是证明发生了这些情况的重要证据。而一个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可以主张免责,除非当事人明确达成一致,否则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认定。

不可抗力引发的合同纠纷一般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准备,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贸促会商法中心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设立了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企业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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