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规则 积极履约 减少租船合同风险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澳大利亚、新加坡、越南等多国已对来自中国的船舶采取限制进出港口等措施。国际航运商会秘书长盖·普拉滕此前指出,这些限制措施导致一些船只无法进入港口装卸货物,或者被困在码头上,或者成了海上的“漂浮隔离区”。
“SARS病毒、中东呼吸综合征及埃博拉的经验证明,任何传染病疫情的出现都会给国际贸易以及航运行业带来诸多挑战。”其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健良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毕竟,汽车、机械、服装等都需要通过集装箱船运运输,预计定期租船合同(期租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程租合同)会受到较大影响。据了解,期租合同是指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程租合同则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合同。
上述情况未来将导致诸多合同纠纷及法律风险。林健良认为,“期租合同项下通常有一条保证条款,要求承租人为船舶指定安全的港口。‘安全’的定义一般是用于描述港口的物理特征或天气情况,但如果船员因政治动荡或疾病面临危险,也可能意味此港口不安全。如果港口不安全,出租方可能有权拒绝前往。目前而言,证明港口的风险和不安全性需要有力的证据。如果港口已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港口仍有可能被视为安全港。但港口被指定为不安全,租方将有义务指定替代港口。类似的,如果入港后,港口变得不安全,而且离港可以避免相关风险,承租人将有义务指示船舶离港。”
“此前,新加坡有一例新冠肺炎病人为某货船上的船员。此货船之后在锚地被隔离并受消毒处理。”林健良提到,若船员身体不适或疑似携带病毒,有可能会导致船舶绕航及隔离的后续问题。期租合同下,出租人为援救而绕航视为合理绕航,不会违背尽速遣航义务,该期间可能会被视为停租时间。多数程租合同会准许以援救生命为目的的绕航,而无须支付额外运费,但其需要明确证实船员病情必须要非常严重并要立刻接受治疗程度。
林健良指出,期租合同及程租合同通常会并入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美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两者都能免除船东就船舶隔离损失的责任。此外,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此前因埃博拉疫情出台的传染病条款,也清楚表明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国际贸易合同及租船合同通常会有一条不可抗力条款,当非同寻常、不可控制的事件发生时,条款就会终止合同或者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林健良认为,但在普通法系下,如果租船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合同方可能会尝试合同落空原则为基础的法律观点。合同落空是指事先预料不到的意外事故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性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且该事件的发生不涉及任何一方的过失。在此情况下,合同自动终止。但一般而言,合同落空的法律观点较难证明,并需要非常严重的触发事件(如长久、无限期的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