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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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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市场风险 企业须提升法治竞争能力

来源:中国贸易报  

日前,第七届中国企业法治论坛(2019)在京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法治研究所所长王耀国表示,在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国内经济日益承压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动贸易与双向投资有效互动。持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鼓励外资投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升级和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带动装备、技术、标准、认证和服务走出去。”在国内外投资贸易营商环境不确定因素加大的情况下,投资贸易交易进入深水区、投资贸易规则进入变革期、投资贸易风险进入高发期,这对企业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书面致辞中指出,为适应新时代投资贸易制度发展的需要,企业应当具备法治竞争能力。现阶段,国内外投资贸易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投资贸易进入了深水区,对企业自身的法治竞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法治竞争能力不仅体现在法治人才、合规投入等方面,更重要的体现在企业的法治治理能力上。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企业不仅要关注走出去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而且还要充分顾及和估计相关的法律风险,树立合规意识,尤其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预防和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廖凡介绍说,2018年8月签署生效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进一步强化了CFIUS的审查权限,提高了相关投资通过审查的难度。FIRRMA包括三方面核心内容:一是拓宽审查对象范围,新增了4类需要接受审查的交易,包括特定不动产交易,对涉及个人敏感数据、关键基础设施或者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所进行的非控制性投资,外国投资者治理权利的变化(即使没有新投资),以及试图规避CFIUS审查的投资;二是强化CFIUS的审查权限,包括增强重启调查权、提高风险减缓标准、新增中止交易权、限缩司法救济渠道等;三是延长审查期限,最长可至120天。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总法律顾问王书宝认为,投资实践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战略模糊,致使企业进退失据;二是偏离主业,致使企业丧失控制力;三是业绩冲动,致使企业被动应对;四是履职疏失,致使企业和个人面临问责。针对上述突出问题,他提出了风险管控措施的三点建议:一是国家层面统筹,立法执法监管贯通协同,明晰责任使命、权责边界;二是打造专业队伍,团队整体素质、涉外人员能力需要持续推动不断提升;三是强化执行落实,风险管控机制、制度支撑体系需要健全完善确保实施。

(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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